发表时间:2015-06-0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安健函〔201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安全监管监察干部培训班计划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2015〕40号),决定于6月下旬和9月下旬举办两期职业卫生监管业务研讨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我国职业卫生形势、任务及对策;
(二)职业病防治法规、规章;
(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卫生监督执法;
(四)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控制;
(五)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六)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研讨。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一)第一期。
1.培训时间:6月24日至26日;6月23日下午报到。
2.培训地点:中国煤矿工人昆明疗养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怡景路3号;联系人及电话:杨娟,0871-64311129,13987156989)。
(二)第二期。
1.培训时间:9月22日至24日;9月21日下午报到。
2.培训地点:山东省煤炭泰山疗养院(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虎山路202号;联系人及电话:朱绍斌,0538-8202007,13375385568)。
三、培训对象
各省级及部分重点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名额分配见附件1)。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严格按照名额分配表做好报名组织工作,并于6月12日前将报名回执(见附件2)传真至培训班承办单位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联系人及电话:李军、闫凯,010-64464264〈带传真〉,13911193802、13436862103)。
(二)请参加培训人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两个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案例,供学习时交流研讨。
(三)参加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颁发专题业务培训证书。报到时请提交近期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培训费、食宿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支付。
(五)如有相关问题,请咨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张 鸽,秦兴强,010-6446344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