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09-05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提高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等专职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筹建机构)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人员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程序;
3、职业接触限值及其运用;
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采样技术;
5、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检测及国家标准运用;
6、工作场所空气中毒物检测及国家标准运用;
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检测及国家标准运用;
8、空气样品的分析方法,气相色谱、原子吸收技术在危害因素检测中的应用;
9、实验室检测原始记录、检测结果处理与评价;
10、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的编制;
1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质量控制;
12、个体防护用品选择与使用。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人员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概述(概念、原则、意义);
3、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标准及其运用;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程序、内容及方法;
5、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
6、职业病危害工程控制技术及防护措施;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基础知识、检测结果处理与评价;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案例分析;
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编制;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质量控制。
三、培训、考试和发证
培训由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组织,省内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机构具体承办。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形式,教材使用国家统一教材。
考试由省安监局人事培训处会同职业健康处共同组织,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
考试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州安监局通知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筹建机构),将《参加培训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收集后,于9月20日前报送省局职业健康处,逾期视为不参加培训。
(二)专职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应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安健函〔2012〕76号)规定的条件,由本人所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统一组织报名(相关证明材料及培训考核报名表在参加培训时提交),不接受个人报名。
(三)培训时间:9月下旬至11月底(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由培训单位另行通知)。
(四)培训会务、食宿由培训单位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联系人:杨万军,联系电话:0731-89751294(带传真)。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