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10-12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广州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分级管理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分级管理,营造公平诚信的技术服务市场环境,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和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管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广州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分级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办法》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各单位和社会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公告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22日,公告期间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gzajzac@gz.gov.cn 反馈我局或者传真到(020)86347506,来信请寄广州市府前路1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邮编510032)。
附件:广州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分级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8日
(联系人:范德群,电话:83647302)
广州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分级
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分级管理,营造公平诚信的技术服务市场环境,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和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技术机构的诚信缺失行为的记录采集、公示披露和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者经营证照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诚信缺失行为的记录采集、公示披露和分级管理应坚持合法、准确、客观、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本市建立职业卫生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依照本办法承担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诚信缺失行为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诚信缺失行为的公示披露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示。
第五条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诚信行为信息的记录采集、公示披露和分级管理工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诚信行为的核查工作。
职业卫生行业协会负责本协会技术服务机构成员的诚信自律管理,并将有关技术服务诚信缺失行为及时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服务所在地职业卫生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恪守法律法规、执业规则、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市、区职业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服务承诺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会员信用档案,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诚信经营服务,加强服务价格自律,主动在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网页发布质量守信服务等自我声明公开。
鼓励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
第九条 市、区职业卫生行业协会制定技术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服务承诺和职业道德准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技术服务机构会员的同意。
第十条 市、区职业卫生行业协会应当成立专门的技术审查委员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遵行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施行业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职业卫生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公约应当有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有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应当进行行业内约谈,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市、区职业卫生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不得违规收取诚信审查费用或者收取任何形式押金,不得私设入会门槛。
第三章 诚信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诚信实行等级管理,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诚信最高级别)。
诚信等级管理一般按照年度进行技术评定并公布。技术评定以年度检查结果和年度行政处罚情况为依据进行量化记分。
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黑名单”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检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专家组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年度检查包括材料盲审和现场检查,材料盲审和现场检查的扣分值相加为年度检查总扣分值。
初次取得相应资质不满1年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列入当年的分级评定范围。
第十五条 材料盲审采取随机方式,在技术服务机构被检年度的服务项目清单中抽选2份评价报告或者定期检测报告,按照《广州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缺失行为记录标准》(以下简称《记录标准》)进行盲审评定。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采取随机的方式,在材料盲审之外的报告中抽选1份评价报告或者定期检测报告,组织专家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记录标准》进行检查评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情况指在检查年度内被国家、省、市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扣20分,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扣30分。技术服务机构在检查年度内被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扣分值累计。
第十八条 诚信等级的划分以年度检查扣分和行政处罚扣分的总分为标准,扣分在15分以下的技术服务机构评定为A级,扣分在15分以上40分以下的技术服务机构评定为B级,扣分在40分以上的技术服务机构评定为C级。
技术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在下次评级前持续有效,等级不累计叠加。
第十九条 在行业自律管理、投诉举报或者年度检查中发现技术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行为且未被处罚的,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先立案查处,再根据行政处罚结果情况评定诚信等级。
第四章 诚信信息记录采集和公示披露
第二十条 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缺失行为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进行采集、告知、公示披露和信息删除。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职业卫生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开技术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和诚信缺失行为信息。
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诚信缺失行为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认定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制作《职业卫生服务诚信缺失行为记录公示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认定部门作出的《职业卫生服务诚信缺失行为记录公示告知书》,应当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诚信缺失行为记录和公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职业卫生服务诚信缺失行为记录公示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辩。
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或者复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当事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认定部门应当自申辩期届满或者异议申辩不成立并书面答复当事人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该项诚信缺失行为录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系统。
第二十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缺失行为公示披露期为一年,技术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公示披露期为三年。公示披露期届满后,转为档案按照规定期限后台保存。
第二十六条 对影响当事人诚信缺失行为记录和公示、公开的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的,认定部门应及时变更或者删除该诚信缺失行为记录。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对诚信缺失行为的记录和公示不停止,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运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每个季度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情况,通过职业卫生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技术服务机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发证机关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将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缺失行为信息作为资质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实施自由裁量权等行政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技术服务机构有权查询到自身技术服务诚信缺失行为信息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九条 年度诚信等级评定的扣分在30分以上的技术服务机构,市或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约谈技术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经调查核实的技术服务严重诚信缺失行为(指《记录标准》中带★项),应当及时依法制作责令整改指令书,督促技术服务机构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缺失行为信息由认定部门按照规定上传到广州市信用信息平台,并推送给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及监管机构、信贷、招投标等单位。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严重失信的技术服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国有单位可将其列入重点观察对象,依法依规限制其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有关记录和认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诚信行为记录的记录采集、公示披露和分级管理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缺失行为记录与记分标准表
2.职业卫生服务诚信缺失行为记录公示告知书文本
附件1
广州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缺失行为记录与记分标准表
检查类别 |
行为代码 |
诚信缺失行为种类 |
认定依据 |
扣分分值 |
(一)资质管理 |
A—1★ |
有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行为或者转包技术服务项目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1.每次罚款金额不足1万元的,扣20分; 2.每次罚款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扣30分。 |
A—2★ |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
A—3 |
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资质许可条件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每缺1名人员扣2分。不设上限。 |
|
(二)技术服务能力 |
B—1 |
报告中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不客观、不准确,有与原始记录不一致、存在重大漏项等情形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
每发现1处漏项或错误扣2分,不设上限。 |
B—2 |
报告中有职业病危害程度评价不准确,或者接触限值应用不正确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等规范 |
每发现一处错误扣1分,上限扣3分。 |
|
B—3 |
报告中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不客观、不准确的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 197-2007》等规范 |
每发现一处错误扣1分,上限扣3分。 |
|
B—4 |
报告中有评价结论与建议不客观、不严谨、不规范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GBZT 196-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 197-2007》等规范 |
每发现一处错误扣1分,上限扣3分。 |
|
(三)技术服务规范
|
C—1 |
引用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作为检测或评价依据的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 197-2007》等规范 |
每发现一处错误扣1分,上限扣3分。 |
C—2 |
报告中出现明显的文字错误或用语不规范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
每发现一处错误扣1分,上限扣2分。 |
|
C—3 |
报告的内容不全面、不完整、格式不规范或者资料性附件不详实、不准确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GBZT 196-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 197-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等规范 |
每发现一处错误扣1分,上限扣3分。 |
|
C—4 |
未按规范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
每发现一处错误扣1分,上限扣5分。 |
|
C—5 |
未按要求编制评价方案,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 197-2007》等规范 |
每发现一处错误或遗漏扣1分,上限扣3分。 |
|
C—6 |
未按规范要求选取采样点、采样对象、采样时段,或未按规范要求的频次进行采样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
每发现一处错误扣1分,不设上限。 |
|
C—7 |
检测样品的运输、接收、流转、保存不符合规范或者未对采集样品建立唯一性标识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
每发现一处错误或遗漏扣1分,上限扣3分。 |
|
C—8 |
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样品测定(包括标准物质使用、样品前处理)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
每发现一处错误或遗漏扣1分,上限扣5分。 |
|
C—9 |
有检测结果处理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如实记录转换过程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GBZT 106.38-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烷烃类化合物》等规范 |
每发现一处错误或遗漏扣1分,上限扣5分。 |
|
C—10 |
未在被服务对象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
每发现一次扣2分,不设上限。 |
|
C—11 |
有技术服务全过程原始记录不规范或不完整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
每发现一处错误或遗漏扣1分,上限5分。 |
|
C—12 |
人为干预或影响检测结果、评价结果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
每发现一次扣2分,不设上限。 |
|
C—13 |
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
每发现一次扣5分,不设上限。 |
|
C—14 |
故意缩小检测及评价范围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
每发现一次扣3分,不设上限。 |
|
C—15 |
未按规范要求进行了技术服务档案管理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
每发现一处错误或遗漏扣1分,上限扣3分。 |
|
C—16 |
未按规范要求公开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
每发现一处漏报扣1分,上限扣3分。 |
|
C—17 |
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未征得被服务单位书面同意的或者委托检测的样品总量不符合规定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
每发现一次扣2分,上限扣6分。 |
|
C—18★ |
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1.每次罚款金额不足1万元的,扣20分; 2.每次罚款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扣30分。 |
|
C—19★ |
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
C—20★ |
出具虚假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证明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
(四)服务承诺
|
D—1★ |
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1.每次罚款金额不足1万元的,扣20分; 2.每次罚款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扣30分。 |
D—2★ |
在接受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时,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1.每次罚款金额不足1万元的,扣20分; 2.每次罚款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扣30分。 |
|
D—3★ |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1.每次罚款金额不足1万元的,扣20分; 2.每次罚款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扣30分。 |
|
D—4 |
未按照规定要求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服务业务开展情况的 |
《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令第118)、《广州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分级管理办法》 |
每有一服务事项扣1分,上限扣5分。 |
|
D—5 |
无正当理由超出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限出具技术服务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每有一次扣2分,不设上限。 |
|
D—6 |
拒绝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 |
《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令第118) |
每有一次扣2分,上限6分。 |
|
(五)加分项目 |
E--1 |
免费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所服务用人单位获得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的表彰或者授牌的(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为准,有偿服务不计在内) |
|
每为5家企业提供免费服务加1分,上限5分。 |
注:扣分以年度检查3份报告为计分标准(材料盲审的2份报告和现场检查的1份报告),“每有一次”指3份报告中每出现一次相应诚信缺失行为即扣相应分数,“上限”指3份报告的总扣分上限。
附件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卫生服务诚信缺失行为记录公示告知书
安监认[ ] 号
:
经查实,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因违反了 的规定,存 在 的诚信缺失行为。上述行为按照《广州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缺失行为记录与记分标准表》第 项的规定,记入你单位的诚信档案,并累计扣分 分。根据《广州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分级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在我局安全生产信息网公示披露,公示期限为1年。
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