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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西沟石灰石矿“8·16”重大火灾事故通报

发表时间:2016-08-29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安监总厅管一〔201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6年8月16日,甘肃省张掖市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西沟石灰石矿安排9人在斜坡道底部破碎硐室进行维修作业时,因斜坡道上部外包施工单位采用气焊处理冒顶作业,导致充填竹跳板、草垫和原木混合材料着火产生浓烟,造成9人中毒窒息死亡,企业盲目施救,又造成3名救援人员死亡、16人受伤。

该矿采用山坡型露天开采和地下平硐带式输送机运输工艺,辅以斜坡道运送人员和材料,回风平硐机械通风。该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不严格,入井人员未按规定携带呼吸自救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不力、盲目施救,矿井通风管理和外包施工队伍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其教训极为沉痛。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查处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加强动火作业管理。矿山井下进行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矿山主要负责人审批。井下动火作业时,必须派专人进行监护,作业完毕要严格检查清理。在木支护巷道或木结构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部位下方设置收集火星、焊渣等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及时扑灭火星。

二、切实减少井下可燃物。新建和改扩建矿山地下部分要使用具备阻燃特性的动力线、照明线、输送带、风筒等设备设施,生产矿井要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要求,全面淘汰非阻燃电缆、风筒、输送带和主要井巷木支护等,禁止使用易燃物充填空区或冒落区。

三、严格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截至目前,仍未配齐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的地下矿山,一律停产整顿,按规定配齐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发生火灾、中毒和窒息事故(事件)后,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救援人员必须佩带可靠的防护装备方可救援,严禁擅自或盲目施救。

五、强化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加强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六、严肃查处事故并吸收事故教训。各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认真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完成事故调查并向社会公开。要举一反三,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措施,狠抓落实,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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