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07-2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十二五”期间的全省职业病危害防治总体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18号)部署,今年全省将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对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目标要求,通过科学评估全省各地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状况,在2015年防治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二、评估组织
省局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继续负责组织和实施全省评估工作。各地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总局和省局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积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三、评估范围
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全部参加评估,其中宜昌市、荆门市已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进行评估,其他地区由省局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全省统一打分定等排名。
四、评估指标
1.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3.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受有效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指有效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指有效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8.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指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五、评估方法
评估采取材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各市(州)按照用人单位名录汇总表(附件1)格式填写提交辖区内300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受审查,省局按照统计学抽样原则,从名录中随机选取一定行业和企业规模比例的用人单位,其中材料审查50家、现场抽查5家。每个直管市提交名单100家,材料审查20家,现场抽查3家。林区提交名单50家,材料审查15家,现场抽查2家。材料审查企业一般平均分布到各县(市、区),现场审查企业一般不超过两个县(市、区)。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的用人单位不重复选取。
评估小组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对照评估标准对各地防治工作情况评分确定分数和等级,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六、评估材料准备
(一)接受集中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在市(州)级安监局的组织下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见附件2);
3.2015年度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
4.主要负责人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下同)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6.2015年度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需要包括培训签到表、培训讲义、考核试卷等过程性文件;
7.近3年(2013-2015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需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职工少于10人的按实际职工数提供);
8.2015年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9.近2年(2014-2015年)内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需提供不少于10份劳动合同及告知书的原件或复印件,职工少于10人的按实际职工数提供);
10.分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情况的一览表,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照片等的复印件资料;
11.2015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二)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除当场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将检查不少于三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调查不少于5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
七、时间安排
(一)评估准备阶段(8月上旬)。省局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计划,各地安监局于2016年7月30日前将用人单位名录汇总表纸质版(需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分别报送省局职业健康监管处。评估专班抽样确定各地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的用人单位名录,并向各地反馈。
(二)评估实施阶段(8月中旬至9月)。各地按名单通知用人单位提交报送相关材料。8月30日前将材料集中报送省局。9月份起,省局组织专班赴各地进行现场评估。具体现场评估日程和人员另行通知。
(三)总结阶段(10月)。评估专班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综合评估各地得分,确定评估结果,省局在此基础上以省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将评估情况向各地政府进行通报。
八、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好协助配合工作。要安排辖区内评估企业认真学习掌握评估标准和要求,抓好宣传动员工作,督促企业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对拒绝参与配合评估的企业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二)提交用人单位名单中,纳入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企业应不少于2/3。各地要对企业运行经营情况认真核实,已停产或关闭企业不得纳入名单。省局抽选名单一旦确定将不再改动,如发现存在企业已停产或关闭状况则该企业所有评估指标将计做0分。
(三)各地评估情况今年继续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分值不少于2分,评估不合格地区将在年终考核时严格按标准扣分。
(四)各地应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真实有效资料,不得为应对评估而弄虚作假。一旦发现作假行为将严肃批评,并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陈万海 027-63962506(带传真);电子邮箱:hbzyjk@126.com。
附件: 附件1-2.doc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