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02-29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复核行动方案》的通知
冀安监管职健〔2016〕3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全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复核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9日
全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复核行动方案
为摸清我省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推动职业病危害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国家和我省2016年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总体部署,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复核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范围、目标和内容
(一)工作范围。复核检查范围包括:已完成申报的43745家(2月21日数据)以及应报未报的用人单位。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复核,实现五个目标:全面排查摸底,全部完成申报,信息准确详实,应报未报得到处罚,基础工作大幅提升。
(三)工作内容。一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全面复核,重点核查网上申报数据与作业现场、检测评价报告和“两个档案”等的符合情况。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进行全面核查,包括:机构人员、规章制度、档案建设、“三同时”、危害因素、检测评价、防护设施、警示标识、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检查、合同告知、应急管理等。
二、工作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3月1日-3月31日)。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本地区申报复核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限。要充分发挥县安监局、乡镇安监站的作用,采取电话通知、发放明白卡或以会代训等方式,迅速将申报复核的要求宣传贯彻到每一家用人单位。
(二)自查自改阶段(4月1日-9月30日)。督促指导辖区全部企业,一方面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和《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的规定,参照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开展自查自改。重点是对网上申报系统中过期、漏项、不实或已发生变化的信息及时进行申报变更;另一方面,要对职业卫生基础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健全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规范警示标识和危害告知,强化健康监护和培训教育,完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和应急管理,并及时整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6年5月1日-2017年6月15日)。自今年4月1日起,全面开展申报复核工作。一是网上数据清理。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已经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或部分重复、实验性的申报账号,进行注销处理,确保本次复核行动后,申报企业数量与实际情况一致。二是现场申报复核。各检查组要持每个用人单位申报信息,对照作业场所、“两个档案”以及检测评价报告等,对其全部信息进行认真核实。用人单位申报信息电子版将由省局统一下发至各市,各市负责分发至各县。三是核查基础工作。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检查表》(附件1),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核查,并进行打分,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三级,为下一步企业分级管理打好基础。四是汇总分类。在现场复核检查过程中,要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复核汇总表》(附件2)。五是全面执法监察。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作为各级执法监察的重点内容,对申报复核后仍不如实、及时申报,仍未按规定申报变更,以及未按要求做好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六是做好数据录入。将《复核汇总表》和《基础管理检查表》(一企一档)制成电子档案留存备查,并将其作为职业卫生“互联网+”的基础数据。七是严格抽查验收。在2017年6月前,市、县安全监管局要完成本级负责的用人单位的申报复核工作,市局抽查每个县(市、区)不少于4家,省局共抽查不少于50家。
(四)总结上报阶段(2017年6月15日-6月30日)。各地要对申报复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病危害情况,以及复核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形成总结报告,连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复核汇总表》(电子版)一并上报省局。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在制定申报复核工作方案时,要明确季度工作任务,并于每季度底前将阶段性统计情况上报省局。
(二)要确保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本次复核行动,真正摸清我省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底数和管理现状;要认真清理失效单位信息,督促应报未报单位及时网上申报;要认真做好用人单位评分分级和危害程度分类工作,为下一步探索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奠定基础。
(三)各地要安排专门经费,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参与复核行动。要充分利用专家技术优势,对危害种类、场所划分、接害人数等专业信息,进行严格把关。
(四)申报变更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二是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是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四是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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