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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监局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有关事项说明

发表时间:2015-05-28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为全面推动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省安委办已将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现状评价工作情况纳入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目前,省局正在制定《关于全面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正在走规范性文件行文程序,待局务会讨论通过后印发。为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好现状评价工作,现将以下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应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用人单位和程序

(一)下列用人单位应依法开展现状评价工作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2.从未进行过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不确定的用人单位;

3.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过职业病病人或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

4.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有超过10%的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

5.符合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

2013年3月1日后投入运行却未按规定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安监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不得用现状评价代替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二)开展现状评价工作的程序

1.用人单位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状评价,编制现状评价报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现状评价报告质量负责。

2.现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行业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现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用人单位聘请评审专家采取回避制度,承担该现状评价报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家或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现状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

3.评审专家组应对现状评价报告及评价、检测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对现状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整改建议。专家组对其出具的审查意见和整改建议负责(工作场所现场检查表见附件1)。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报告修改说明,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用人单位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整改建议和现状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逐项进行整改,编制整改落实情况说明,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实。用人单位应在自现状评价报告专家审查会通过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1个月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5.用人单位应在被评价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将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向劳动者公布。

6.用人单位在完成整改的15个工作日内,登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www.chinasafety.ac.cn)”,将职业病危害项目向有分管权限的安监部门进行申报或对原申报内容进行变更申报,并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7.用人单位在完成申报的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具有分管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报告表(附件2);

(2)现状评价报告(修改稿,并附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现状评价报告的附件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示意图、生产设备布局示意图、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示意图、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点布置示意图、应急救援设备设置位置示意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3)评审会与会人员名单;

(4)评审会专家名单;

(5)专家对现状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整改建议;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对现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的说明,及专家组组长确认签字;

(7)用人单位按照专家组整改建议和现状评价报告建议编制的整改方案或落实情况说明,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核实意见;

(8)用人单位设置的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公告栏照片;

(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10)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最近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复印件,汇总表应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公章);

8.安监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用人单位按照安监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报告回执》(附件3)。

9.用人单位应将现状评价相关材料归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长期保存。现状评价相关材料包括:

(1)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现状评价委托书(合同/协议);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现状评价报告;

(3)现状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对工作场所的整改意见(附专家名单和评审会与会人员签到名单);

(4)用人单位按照专家组整改意见和现状评价报告建议编制的整改方案或落实情况说明;

(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报告回执》;

(6)其他有关材料。

二、评价机构要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地开展现状评价工作。职业卫生现状评价报告的编制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AQ/T 4270-2015)(附件4)进行。在开展现状评价工作的同时,应结合省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监〔2013〕43号)要求,将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情况纳入评价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采集样品时,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的要求,在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采集至少3天的样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尤其是工作地点不固定的岗位,在定点采集样品的基础上,必须进行个体采样;在采集粉尘样品时,必须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进行检测;若该粉尘同时具有总尘和呼尘的职业接触限值,应优先采集呼尘。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对重点岗位劳动者进行工时记录,并收集用人单位近3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检测数据,以及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的变化趋势,进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在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评价时,对于检查结果异常的情况,应结合劳动者实际工作情况及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综合分析结果异常原因及与职业的关联度。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对用人单位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要全面、准确,对不符合项必须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的建议,督促其认真整改,并进行现场复核,确认整改完成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的评价报告,整改过程应在评价报告中有所体现;对于短期内确实难以整改的,评价机构应与用人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以用人单位正式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待限期整改完成后,评价机构应进行现场复核,出具整改复核报告并按规定上报;职业病危害特别严重的,应提请安监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停产整改。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将其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级别定性为严重:

1.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1)《高毒物品目录》所列高毒物品;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 2.1)所列人类致癌物(包括G1、G2A、G2B三类);

(3)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上(含10%)的粉尘;

(4)放射性物质,且接触人数达到用人单位劳动岗位劳动者总数20%。

2.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

3.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或职业病人的;

4.被《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列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行业,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能力欠佳(按照附件1,未过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风险较大的。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对下列过程存留影像记录,保证评价检测结果的真实性:

1.开展现状评价时,报告编写人应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在被评价工作场所标志性建筑旁拍照或摄像,用人单位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2.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采集前的仪器校准过程;

3.采用个体采样时,应对1-2名采集对象进行拍照;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不合格岗位整改前后措施对比情况;

5.用人单位组织召开现状评价报告评审会议时,应进行拍照或摄像。

三、安监部门要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一)广泛动员,摸清底数,制定规划。一是各市州安监部门要将本通知迅速转发县(市、区)安监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报务机构,并召开会议,认真部署,广泛动员。二是要尽快理清本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为重点,带动其他行业,深入开展现状评价工作,力争在3年的时间内完成首轮现状评价工作。三是要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先“严重”后“一般”的原则,制定三年现状评价规划。规划要具体到用人单位名称、实施评价的截止时限(以报告报送时间为准)和上报回执的相关要求。各市州安监局要将规划于6月30日前报至省局职业健康监管处。

(二)严格监管。各级安监部门应将现状评价报告作为对用人单位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并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对完成现状评价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现状评价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报告建议和专家组整改建议完成整改。每年抽查用人单位的数量不应少于当年提交现状评价报告用人单位总数的20%。在抽查过程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向该机构资质认可机关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加强对专家队伍的管理。各级安监部门一旦发现用人单位聘请的职业卫生专家不作为、不务实,配合用人单位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的,应及时向专家库管理机构反映,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一律取消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再聘用。

(四)强化考核和信息报送制度。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是全省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已纳入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各市州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重点推进,确保完成考核指标(考核指标见附件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每个季度末将工作业绩表报送当地安监部门和省局职业健康监管处(工作业绩表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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