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4-04-2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皖安监健函〔2014〕100号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现就我省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别简称乙级机构、丙级机构)服务范围明确如下:
一、取得我局颁发资质的乙级机构,只能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从事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第七条规定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二、取得我省颁发资质的丙级机构,只能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乙级机构服务范围内下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一)非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非跨省辖市行政区域且投资不到2亿元的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二)年销售收入不到3亿元且员工数不到500人的用人单位的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