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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将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

发表时间:2014-02-10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市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要求,有效控制工作场所粉尘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就组织开展水泥制造(包括熟料生产、粉磨站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013年5月至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检测机构对包括我省在内的6个省的31家水泥制造和20家石材加工企业进行了调研和现场检测。从检测结果来看,工作场所粉尘危害十分严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工作场所粉尘浓度普遍超过国家标准。水泥制造企业包装与装车岗位总尘浓度在4.07-462.73mg/m3(毫克/立方米)之间,最高超标115.68倍;呼尘浓度在2.64-115.53mg/m3之间,最高超标77.02倍。石材加工岗位总尘浓度在1.50-852.00mg/m3之间,最高超标852.00倍;呼尘浓度在1.20-124.33mg/m3之间,最高超标177.61倍。二是大多数水泥制造企业包装、装车工艺设备落后,除尘系统设计不合理,防尘效果差,一些水泥制造企业仍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机立窑生产水泥;绝大多数石材加工企业处于“小、散、乱”的生产状态,且采用干法作业方式,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粉尘四处逸散,没有任何防尘设施,有的甚至没有为接尘工人配备合格的防尘口罩。三是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普遍没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意识薄弱;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部分企业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近年来,我省在对部分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进行调研、现场检测以及专项检查和治理时也发现部分企业粉尘等职业病危害严重、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卫生管理基础薄弱等问题突出。

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的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全面开展排查摸底,切实掌握本区域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的数量、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等情况;要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对企业工作场所进行检查检测,全面了解有关企业职业病危害状况、防护设施设置情况及管理情况;要全面深入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确保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开展防尘工程治理,强化防尘措施

水泥制造企业必须着重对包装和装车环节进行综合防尘工程治理:一是加大对包装机技术改造力度,必须采用不漏灰、不插袋不出灰、掉袋自动停止灌装出灰的包装机。二是参照《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科学设计、改造包装机和装车机的除尘系统,优先采用袋式除尘器,包装机底部、接包机、正包机、清包机、装车机、输送皮带转接处必须设置密闭除尘装置,并确保除尘风量;包装机周围必须安装围档,提高除尘系统效率;装车机应当符合《袋装水泥装车机(JC/T2048)》;三是必须使用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要求的包装袋,减少因包装袋喷灰、破袋导致的粉尘逸散;四是新建水泥制造项目要优先采用无人全自动包装机,降低粉尘危害。

石材加工企业较多的区域,应积极推动企业集中化管理,形成产业园区,提升石材加工企业的自动化、机械化水平,改变目前“小、散、乱”的局面;各石材加工企业必须优先采用湿法加工工艺,因工艺质量等原因无法使用湿法工艺的异型石材加工企业必须安装抽尘装置,减少粉尘逸散。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要全面深入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要求,建立并层层落实粉尘等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公布粉尘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加大粉尘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尘用品的投入,为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工,下同)配备取得质量认证(QS)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认证(LA)的防尘口罩,并监督其正确佩戴与定期更换;加强粉尘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后果告知义务;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为从业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安监部门要紧密结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等工作,依法依规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加大对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工作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加大资金投入,认真进行技术改造;要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监督指导有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对于粉尘防治措施不落实、未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场所无防尘设施或达不到防尘要求、不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防尘用品,以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从今年2月份开始到10月底,各市要集中开展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有关企业应全面达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要求。凡治理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到2014年5月底没有达到上述防尘工程治理要求且粉尘浓度超标的,一律责令停止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到2014年10月底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请各市安监局于2014年10月底前,将拟关闭企业名单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联系人:王全军;传真电话:0531-81792275;电子邮箱:sdszyjkc@163.com。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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