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4-02-10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晋安监发〔2014〕1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下发的《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去年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决定从2014年1月开始,利用10个月时间,集中精力深化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含采石场)、焦化企业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三项治理”),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三项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13年,各市县安监部门按照省局下发的《山西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认真开展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治理了一批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焦化企业中严重威胁劳动者健康的有害作业场所,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许多劳动者作业场所环境仍然十分恶劣,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别是粉尘和毒物浓度超标问题依然突出,企业普遍存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建立或者不健全的情况,一部分企业没有达到有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标准要求,职业病危害形势不容乐观。因此,继续做好三项治理工作非常重要,各级安监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确保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深入排查摸底,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去年摸底的基础上,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排查,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含采石场)、焦化企业数量、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以及是否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材料、设施等情况;全面了解本地区水泥制造、石材加工(含采石场)、焦化企业职业病危害状况、防护设施设置情况及运行管理情况,组织相关企业认真填写《水泥制造、石材加工(含采石场)、焦化企业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汇总(见附件2),并将本地区水泥制造、石材加工(含采石场)、焦化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现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当地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争取形成多部门监管协作机制,全面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和行业准入等政策,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三、强化治理措施,抓好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含采石场)、焦化企业关键环节的整治
各级安监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要求,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督促指导辖区内相关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对照治理内容,自查自改,尤其要抓好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治理。
(一)水泥制造企业必须着重对包装和装车环节进行综合防尘工程治理:一是加大对包装机技术改造力度,必须采用不漏灰、不插袋不出灰、掉袋自动停止灌装出灰的包装机。二是参照《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科学设计、改造包装机和装车机的除尘系统,优先采用袋式除尘器,包装机底部、接包机、正包机、清包机、装车机、输送皮带转接处必须设置密闭除尘装置,并确保除尘风量;包装机周围必须安装围档,提高除尘系统效率;装车机应当符合《袋装水泥装车机(JC/T2048)》的规定;三是必须使用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要求的包装袋,减少因包装袋喷灰、破袋导致的粉尘逸散;四是新建水泥制造项目要优先采用无人全自动包装机,降低粉尘危害。
(二)石材加工企业及采石场较多的地区,应积极推动企业集中化管理,形成产业园区,提升石材加工企业的自动化、机械化水平,改变目前“小、散、乱”的局面;各石材加工企业必须优先采用湿法加工工艺,缺水地区或工艺质量无法使用湿法工艺的异型石材加工企业必须安装抽尘装置,减少粉尘逸散。采石场要尽量采用自动化、机械化生产方式,在钻机打眼、采石破碎筛分工艺及采石场道路等环节,要加强粉尘防护,采用湿式作业或其他降尘措施,减少粉尘危害。
(三)焦化企业应加强原煤输送过程中筛分破碎工作场所、装煤作业及焦炭破碎筛分作业场所粉尘的防护,加强产生焦炉逸散物的炼焦工作场所负压操作系统的管理,加强焦炉地下室、冷凝鼓风机房、粗苯泵房等存在毒物的密闭作业场所和硫酸储槽、液碱储槽等存在强酸强碱场所的通风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的管理。
同时,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水泥制造、石材加工(含采石场)、焦化企业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安监职监字〔2013〕10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层层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加大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投入,依法为劳动者(含劳务派遣工,下同)配备合格的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与定期更换;并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标准;强化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后果告知义务;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水泥制造、石材加工(含采石场)、焦化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照《水泥制造、焦化、石材加工企业、采石场职业病危害治理内容》(见附件4、5、6、7),逐条逐项进行抽查检查,必要时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职业病防治措施不落实、未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产生或存在粉尘、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无防尘防毒设施或防尘防毒的效果达不到要求、不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防护用品、工作场所粉尘和毒物等有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至2014年5月底达不到治理要求且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标的,一律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场所的作业,至2014年10月20日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局将适时对各市三项治理情况进行督导。
五、加强信息报送,认真做好三项治理总结工作
各市安监局在深化三项治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4月底要将三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水泥制造、石材加工(含采石场)、焦化企业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局职业健康处。10月份,要对三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包括三项治理工作总体情况、采取的主要治理措施、好的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做到内容详实、数据确凿可靠、问题分析透彻、对策具体可行。请于2014年10月20日前,将本辖区三项治理总结报告与《深化三项治理期间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以及提请关闭和取缔的企业名单一并报送省局职业健康处,书面报送材料加盖公章,电子版发至sxajzac123@163.co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请登录国家安监总局网站点击职业健康司,选择文件司函查询下载。
联系人:马新军
联系电话:0351-6819762(带传真)。
附件:1.《水泥制造、石材加工(含采石场)、焦化企业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