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12-0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吉安监管职卫[2013]225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安全监管局,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掌握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底数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预防主体责任,预防职业病事故的发生。省局决定用三个多月的时间,深入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大排查大治理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治理范围
本地区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二、排查治理时间
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3月12日。
三、排查治理内容
(一)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行业(领域)及地区分布等,并按职业病危害严重、较重和一般进行分类汇总。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前期预防工作、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卫生应急管理等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用人单位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措施情况。开放式生产工艺,如制鞋箱包、蓄电池、石棉生产和使用、石英砂生产和使用、木质家具制造、水泥生产、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企业的通风措施、机械化程度、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等情况;密闭式生产工艺,如化工、采油等行业(领域)企业的急性中毒事故预防及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职业病危害监测、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和职业健康监护等情况。
(四)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建设项目履行职业卫生 “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现状评价等情况。
四、工作步骤
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报阶段(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1月31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计划,认真安排,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大排查大治理的自查自纠工作。用人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及时治理,对短时间内治理不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设备和期限”五落实,将自查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汇总申报阶段(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3月12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围绕这次大排查大治理,进一步推进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汇总掌握本地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量,督促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的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进行申报;已经完成申报但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申报变更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按照排查治理的内容,汇总情况后逐级上报,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于2014年3月5日前上报市(州)安全监管局,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等及有关中省属企业于2014年3月12日前上报省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职业病危害大排查大治理活动的重要性, 要把这次大排查大治理活动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结合起来,要严密组织,责任到人,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确保做到全覆盖,不留盲区、死角,做到“三个清楚”:即本地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底数清楚,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清楚,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清楚。
(二)严格执法,督促整改到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整改治理不及时、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要加强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督促用人单位把职业病危害排查治理贯穿于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坚持边排查边整改,以排查促整改,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收到成效。
(三)措施得力,预防事故发生。这一时期全省降雪量大,雾霾天气频繁,地震频发,工作场所密闭、空气流通不畅,极易造成职业病中毒事故的发生,对此,要以制鞋箱包、蓄电池、石棉生产和使用、石英砂生产和使用、木质家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领域)作为大排查大治理活动的重点,用人单位要检查工作场所的通风、除尘、防毒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加强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监测,做好通风、排风,配齐职业病防护用品,制定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加大对关键岗位的巡检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
省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大排查大治理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暗查,对工作不认真、走形式,数据不全面、不准确,上报不及时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安全监管局、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中省属企业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4年3月12日前,向省局报送书面总结材料,主要内容是活动开展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包括前面要求的排查治理的内容)、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省局将对大排查大治理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通报。
联系人:李晓文
电话:0431-85096338(传真)
邮箱:lxw@ji.gov.cn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