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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进一步改进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13-10-15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为切实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尽快提高我省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水平,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省安全监管局受理建设项目中执行,市、县安监局可参照执行。

一、关于评价报告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应按照“皖安监健〔2013〕51号”文件要求执行。评价报告应经3个阶段评审、修改完善:反映评价机构内部评审(称“内审稿”)、建设单位评审(称“送审稿”)、安监部门审核(称“报审稿”)过程,然后提交(正式)报告(不标“正式稿”,之前的文本应标明报告的阶段)。

评价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时,在编制报告前,应认真调查、分析该项目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问题,是否影响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如果影响验收,应当增加2个程序,并在报告中有所体现:

(1)将发现的不符合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要求的问题进行汇总,书面提请建设单位整改,必要时可抄报安监部门督促其整改。对高危粉尘或高毒作业场所检测结果可能严重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可进行预检测和复测。

(2)评价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整改情况及效果进行复核、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2.对经安监部门要求或同意补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价机构应当对该项目的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如工程已经完成设计,须对设计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如工程已经施工,除对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外,须对施工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描述。

对未做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建设项目开展控制效果评价的,应当对该项目工程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项目现场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和运行情况进行充分调查,按照生产工艺、评价单元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检测,并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分析、评价。

3.评价报告及附件(纸质/电子版)均应符合“皖安监健(2013)51号”和“皖安监健(2012)74号”文要求。预评价报告应附清晰的项目区域位置图、周边环境示意图、总平面图、拟采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布置图、能够说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的资料,类比企业的监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附清晰的项目区域位置图、周边环境示意图、总平面图、已采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布置图、管理制度、应急预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采样点布置图、监测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附件。

4.评价报告应尽可能减少纸质版材料。报审时向安监部门提交1-2份纸质报告及电子版(报审稿)。审核专家根据电子版报告书提出修改意见电子版;评价机构按照专家综合修改意见电子版进行认真修改,在审核(验收)会前2天向安监部门提交修改说明(或不修改理由)电子版,并在审核(验收)会上根据参会单位及评审专家数提供纸质版修改说明。如审核(验收)会上仍有修改意见,则须再次修改并提交修改说明、经审核(验收)组长审核同意后提交纸质版(正式)报告。纸质版(正式)报告送安监部门2份、送建设单位不少于3份;电子版(正式)报告要发给负责受理的安监部门和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工作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范围应当明确,所有涉及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均按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执行;分期建设、分期交付使用(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分期评价、分期验收,试运行时间要控制在规定的30-180天时间内。国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或者项目除外,但是须附相应证明依据。

2.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控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发现的职业卫生问题,整改符合要求后,才能向安监部门申报验收;如存在一个月内不能整改完毕且不触犯职业病防治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职业卫生问题,建设单位拟提请验收,应当向安监部门提出书面限期整改承诺。

3.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外包劳务工人队伍的职业卫生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要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衔接起来。

三、其他

1.专家审核意见要按照审核(审查)表进行,要具体明确;指出报告或设计专篇某条不符合规定的,应讲清道理。

2.2013年10月1日后,按国家安监总局新出台的“4个安标”[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8008-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8009-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4233-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8010-2013)]执行。

安徽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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