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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07-18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渝安监发〔2013〕126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和公布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充分发挥职业卫生专家技术服务与支撑作用,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市安监局制定了《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并选定了第一批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现予印发和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卫生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与安监部门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咨询、技术标准拟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审查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以及有关政策咨询、科学研究、技术论证等技术工作。

二、职业卫生专家应按照《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三、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加强与职业卫生专家联系,充分发挥专家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附件: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名单(第一批)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8日

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与公正性,充分发挥职业卫生专家在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职业卫生专家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并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是参与有关中长期职业卫生监管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咨询、研究、起草、论证工作;参与职业卫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提出改善与促进职业卫生工作的建议;参加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与执法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评审;参与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等科普工作;参与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监管与技术服务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重庆市安监局负责组建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组,并实施管理。职业卫生专家组下设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检测检验、放射防护、职业卫生工程防护四个专业小组。职业卫生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3名,每一个专业小组设小组长1名。

第六条 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职业卫生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设备,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个别优秀的中级职称人员经审查合格后可以纳入),实际工作经验丰富;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个别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聘任程序:

(一) 专家主要由我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推荐;

(二)填报《职业卫生专家推荐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重庆市安监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审查符合条件的,在重庆市安监局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合格者由重庆市安监局按程序公布名单,并颁发《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证书》。

第八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经评议合格可以续聘。

第九条 重庆市安监局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对专家进行相关法规、标准培训和工作评议。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对专家组进行调整,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解聘。

第十条 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工作守则:

(一)在重庆市安监局的组织管理下,积极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与咨询活动,提出专业意见或建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工作纪律,在参与技术服务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承担并完成有关技术服务工作;

(三)根据安监部门的委托和安排,结合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调研报告或论文;

(四)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如受邀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活动时,与技术审查对象或被调查单位存在密切关系的,应主动报告并主动申请回避。

(六)不得以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的名义参与各种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专家参与安监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工作时,由安监部门采取书面、电话或邮件等方式通知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在征得本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按期到达指定地点承担或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不能按期到达的,应提前报告安监部门,以便另行选择专家。

专家参与企业或技术服务机构委托的技术服务工作时,由委托单位采取书面、电话或邮件等方式通知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在征得本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按期到达指定地点承担或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不能按期到达的,应提前告知委托单位,以便另行选择专家。

第十二条 专家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时,应当主动出示委托单位相关通知、函件和《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证书》,以证明有效身份。

第十三条 职业卫生专家组及各专业小组应将每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情况及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重庆市安监局。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聘任,并由重庆市安监局收回专家证书: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一年三次以上(含本数)无故未完成技术服务任务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不负责任,违背客观实际,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五)在执行任务中,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虚假结论的;

(六)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七)不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重庆市安监局通报批评,撤销其专家资格,终身不得成为市级专家,并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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