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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安监发〔2013〕30

发表时间:2013-02-1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安监总厅〔2011〕33号)和《市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渝编办〔2012〕134号),经局党组2013年第3次会议研究同意,按照“加强综合、集中管理、突出重点、稳妥推进”的原则,现将局内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局内设机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

(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综合性工作。

1.组织起草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下同)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地方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等相关标准。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会同有关业务处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4.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核发相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5.会同规划科技处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7.负责协调指导和综合监管有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8.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策法规处

归口管理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制定相关立法和标准制定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核上报本局起草的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科技处

负责综合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体系建设工作。

(四)应急办

承担职业卫生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有关情况。

(五)监管一处

参与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

(六)监管二处

参与相关行业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

(七)监管三处

参与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

(八)监管四处

参与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

(九)人事培训处

归口管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二、有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职业卫生监管综合性业务由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承担,其他相关处室分工负责。涉及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规划科技、职业卫生培训等事项,由相关处室归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负责具体工作,并征求有关业务处室的意见。明确职责分工后,各相关处室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确保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二)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相关处室间要建立相互支持、密切协作的职业卫生监管协作机制,健全重要情况互相通报制度。有关业务处室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职业卫生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通报。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要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和作业场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相关业务处室通报;各相关业务处室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等事项时,要严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同时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健康监护等制度。

(三)有关处室要加强联系和指导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区县尽快调整明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抓紧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体系。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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