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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通知 鲁安监发〔2013〕7号

发表时间:2013-01-14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市安监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的规定,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和资质延续等工作,现将省安监局制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见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见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见附件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见附件4)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到期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申请资质延续。省安监局将在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完成后,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安排,适时开展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

附件: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doc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doc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doc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doc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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