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12-28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0-2015年)》,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和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了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了职业卫生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工作,大中型企业的职业卫生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我市煤炭和非煤矿山、化工、建材、冶金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粉尘、毒物、噪音、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二是小企业职业病危害尤为严重。部分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缺乏。三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没有真正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重视不够;防治工作基础薄弱,部分企业职业卫生投入不足,设备老化陈旧,防治水平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不足,与庞大的劳动力需求之间矛盾突出,能力急需提高;职业病防治体系和职业健康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缺位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0-2015年)》,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突出重点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重点职业病防治,控制严重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职认真履责,不断完善服务和监管体系,着力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切实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卫生评价制度,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卫生服务、职业病病人救治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3. 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职业危害的监管和综合治理,加大对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4. 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目标和任务
(—)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法律制度,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减少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建立劳动者职业病医疗救助和保障制度,基本实现劳动者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到2015年,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二)任务。
1.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三定”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完成《宣城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0-2015年)》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 到2015年,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和完善的保障制度。包括:
(1)建立健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职业病防治队伍和职业健康监管队伍;
(2)健全和完善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
(3)建立劳动者职业病医疗救助和保障制度,基本实现劳动者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4)研究、开发、推广先进的职业健康科学技术和科技成果,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标准化工作;
(5)明显减轻主要职业病危害,基本消除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
四、措施
(—)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
1. 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全面强化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督促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主动做好职业病防控工作,积极创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
2. 落实企业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责任。企业对从享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切实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3. 落实职业健康各项管理制度。企业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对本单位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控,主动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认真执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1. 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及部门的目标考核体系,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制定完善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考核评估体系,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
2. 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和综合协调机制。卫生部门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培训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劳动合同、职业病人权益的管理和保障;工会组织负责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代表和组织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群众监督,开展劳动保护技能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和竣工验收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职业病多发行业以及存在粉尘、铅、苯、汞等重点职业病危害领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财政、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有关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
3. 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以及瞒报、迟报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因抢救不力而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监管,从源头防控职业病危害。
1.积极调整产业政策,严格审查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投资项目,避免承接发达地区转移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投资项目,限制、减少、逐步淘汰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产业和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将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作为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立项、准入的前置条件,做到项目建设与职业卫生设施、安全设施“三同时”,未经职业卫生评价和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和开工。
2. 依法依职开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预警机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动、隐患举报检查、事故查处等多种方法,对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保持严控态势,依法查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单位,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 强化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控。将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以及粉尘、铅、苯、汞等职业病危害作为监管重点。
4. 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积极主动帮助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强化人员培训,自觉落实防治措施。同时,发挥职工和群众预防职业病危害的监督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
1. 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建立起以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导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网络,并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2.在市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选择一家,先行增挂职业病防治院牌子,待有条件时改建为职业病防治院。各县选择一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申请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一体的工作模式,方便广大劳动者。
3.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职业卫生监测信息及职业中毒救治信息系统,及时、准确上报职业病危害和职业中毒信息,分析评估职业病危害情况和职业中毒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4. 完善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制定重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提高重大职业中毒的救治能力。
5. 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规范、高效提供良好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造成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损害的,予以严肃查处,追究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
1.进一步完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工伤保险在预防、治疗职业病和职业病康复方面的体制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对遭受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督促企业积极救治,责令企业落实职业病患者依法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2. 对于经诊断和鉴定为职业病的,其职业病诊断费用和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 建立健全司法和法律援助制度。
(六)加强职业病防治和监管队伍建设。
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和监管队伍的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和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水平,有效防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
(七)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市、县政府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体系和网络。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八)加大经费投入。
1. 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上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2. 职业病防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经费支出,经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建立政府专项补助项目库,由政府根据轻重缓急和承受能力逐步安排所需资金。
五、考核工作
(—)为保证本规划的实施,各级政府应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落实,并将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及部门工作目标考核。
(二)各县(市、区)每年在自查的基础上,做好年度总结,并向市政府提交自查报告。市政府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实施本规划情况进行督查,于2012年底进行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2015年底进行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中期和终期评估方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对中期和终期评估不达标的,市政府将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