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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性审查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14-04-22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组织技术性审查部门)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性审查和竣工现场验收(以下统称技术性审查)工作,根据《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性审查工作规则》,本规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

一、技术性审查形式及主持

技术性审查一般采用会审形式,由组织技术性审查部门具体负责人主持审查会。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预评价报告和设计专篇采取专家函审的形式,有关要求参照本规则执行。

二、技术性审查会参加人员

1、建设单位参加人员: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相关工程技术负责人等。

2、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参加人员: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项目评价(设计)分管负责人、参加本项目评价报告(设计专篇)编制的主要成员;竣工现场验收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3、技术性审查专家:从安监部门职业卫生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组人数按《办法》的要求确定。

三、技术性审查会基本程序

(一)审查会前期

1、主持人召集全体会议。介绍邀请的专家和有关参会的人员以及审查会的主要议程。

2、宣布专家组组成,并由专家组推选出专家组组长。

(二)专家审查阶段

1、交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技术性审查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

2、有关情况介绍和汇报:

(1)建设单位简要介绍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情况、自行组织评审(验收)等情况(建设单位介绍要点见附录三);

(2)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设计单位汇报本项目评价报告或者设计专篇的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

3、专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性审查要点》等审查、验收要点(以下统称技术性审查要点,见附录四)以及相关资料进行逐项审查;竣工现场验收时,组织专家察看现场及审阅竣工验收资料,并逐项审查;

5、专家根据技术性审查要点、查阅相关资料或者现场察看等情况进行质询,有关单位针对质询内容进行说明;

6、专家依据技术性审查要点的逐项审查和质询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形成并出具审查、验收个人意见书(个人意见书见附录四);

7、专家组进行充分讨论,专家组组长综合统筹各位专家的个人意见和结论最终形成专家组审查、验收综合意见书(综合意见书见附录四)。

(三)审查会后期

1、主持人再次召集全体会议,由专家组组长宣布审查、验收综合意见书和审查、验收结论。

2、相关各方对审查会、专家审查结论表态确认。

3、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四、技术性审查要求

1、审查必须规范。专家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依照技术性审查要点,对评价报告或者设计专篇、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逐条进行审查、核对,在审查、验收意见栏中,按“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填写,对不符合项或者基本符合但仍存在不足之处的须简要描述和说明理由,并针对审查、验收情况,提出整体审查、验收意见,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整改建议。专家组根据整体审查意见,给出审查、验收结论(通过或者不通过)。

2、审查必须独立。专家个人审查、验收时必须遵行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完成个人审查、验收工作,对出具的意见书承担审查责任。

3、审查实行回避。专家组进行讨论,形成专家组审查、验收综合意见时,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人员一律回避。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技术性审查和竣工现场验收等工作。

五、修改、整改要求

审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按照专家组审查、验收综合意见,对评价报告或者设计专篇进行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现场及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整改;专家组组长对修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填写整改意见确认表(确认表见附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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