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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精选

发表时间:2013-10-11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18日,省卫生厅给合肥市卫生局下发了 “关于迅速调查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通知”(督办[2007]5号),称“据《安徽市场报》等媒体报道:4月28日,你市包河工业园区某公司6名喷漆工先后出现中毒症状,事件发生后,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确定为一起由甲醇和丙烷引起的职业中毒事件”。要求合肥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接通知后,市卫生局立即指派4名职业卫生监督员于2007年5月18日15时30分至16时40分,对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现场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于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在生产过程中喷漆工序所用油漆稀释剂中存在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下料、成型、喷漆等所有工序均集中在同一个生产车间内进行,车间大小为45×36×7.2m3 ,喷漆工序紧邻其他工序,各工序之间未设置隔断,喷漆过程中产生的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车间内的9名操作工人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至检查时,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相关证据〕

1、 合肥市卫生局2007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

2、 现场询问笔录。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由于该公司自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以来,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文号:合卫职罚听告〔2007〕96号):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给予警告;3.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们于6月28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此案已于2007年10月31日 完全自觉履行。

〔案件评析〕

我们认为此案是上级交办案件中执行得非常完美的典型案例,主要体现在: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省卫生厅进行报告;

(二)成功举办了听证会。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我们办案时必须严谨,证据收集尽量齐全,平时注重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此案在听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卫生监督员根据调查掌握的资料证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正面回应,最终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的决定表示理解。整个办案过程无任何瑕疵或不足。

(三)凸显人性化办案。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仍未自觉履行的情况下,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办案,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我们用书面形式“再次提醒你单位按时缴纳罚款,并给予宽限一周时间。如你单位仍不自动履行,我局将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举在凸显人性化办案的同时,进一步震慑了当事人,为案件的顺利履行起到关键作用,从而也节约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

(四) 由于种种原因,自《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至今未完成一例行政处罚案件,尤其是执行听证程序举行听证会的较大数额罚款且最终完全自觉履行的案件更是绝无仅有。

另外,此案也为今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提供了成功范例。

(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马鞍山市卫生局查处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

〔案件简介〕

2006年3月下旬,马鞍山市卫生局在组织开展“卫监2号”行动中,发现同处花山工业区内的××炉料公司、××金属制品公司和××工贸公司三家单位均从事炉料和炼铁生产工作,该三家公司均为2004年以来新建的公司,劳动者者均为2004年到2006年陆续新上岗工人,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接触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用人单位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于是分别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以上三家单位在15天内组织接触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到期后,市卫生局组织卫生执法人员进行验收,并现场抽查了部分劳动者发现工人均没有体检,在随后制作的笔录里三家单位均签字认可未按照卫生监督意见书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主要证据〕

1.2006年3月《现场检查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2006年4月《现场检查笔录》

2.公司管理人员(负责人)认可工人没有体检的询问笔录

3.卫生监督所对劳动者作业场所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性检测报告

4.卫生执法人员检查及检测时照片

〔处理结果〕

市卫生局以三家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以上单位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三家单位均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最后都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意义和影响:

这三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的实施,在我市公共卫生执法工作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一是我市首起执行到位的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四年多时间来,我市每年都对存在明显违法事实的单位进行过立案,但由于内部及外部的行政干预因素过多,致使所有立案的处罚未进行到底。本次三起职业卫生处罚是我市首起执行到位的行政处罚,在我市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中产生了较大的震动,它对推动我市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法律责任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这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法律职责的具体体现。

二是经过卫生局长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后的案例。在立案调查的过程中,我市政府正在掀起全民创业、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时期,如果操作不好,对企业、卫生行政部门都会有负面影响,再加上这三家单位同处一地,经济性质、生产类型、违法事实相同,如果对其中的任何一个单位实施处罚或对另外的单位免除处罚,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正式立案后,三家单位中分别找到了体检机构或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说明未按期组织并完成体检的原因,个别单位找到了政府领导,走行政干预的渠道希望免除行政处罚。为此,马鞍山市卫生局专门召开了局长办公会议,对这三家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在考虑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及政府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前提下,卫生执法机构本着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并鉴于三家单位在立案后都在进行整改,所以决定按照法律规定的下限进行处罚。

三是卫生执法机构改变执法方法后有明显成效的案例。以往在职业卫生执法过程中,我市也先后多次立案,但都因为行政的干预,均未将行政处罚工作进行到底,致使我市职业卫生执法工作的力度和效果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对从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有很大的影响。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改变我市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避免相关因素的干预,市卫生监督所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时,对同类型、同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同样违法事实,采取同时立案处罚的工作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案件评析〕

1.本案在法律条款选择上有值得探讨的地方,本案是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来进行处罚,同时该三家公司均为《职业病防治》颁布实施后新建立的企业,劳动者均是2004年-2006年来公司的新工人,也可以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补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禁忌作业的”来进行处罚,六十四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包括未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等任何一种职业健康体检,从这个角度看只要没有体检均能用本条进行处罚。以上两条处罚的额度相差很大,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可以处罚额度为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选择那条进行处罚,《职业病防治法》没有明确界定,执法人员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应当结合企业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轻重酌情考虑处罚条款,对于那些职业危害严重,作业环境恶劣明显能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应当以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即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进行处罚。

2. 卫生监督所对工人作业场所粉尘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工人作业场所存在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佐证,但是该检测数据证明效果不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数据,卫生监督所对工人作业场所粉尘检测数据只能证明环境中存在粉尘,应当是定性数据,如果要证明粉尘是否超标应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服务机构提供检测数据,因此在案件中尽可能约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一同对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检测。

(马鞍山卫生监督局)

铜陵××水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投产案

〔案情简介〕

主要违法事实:

安徽铜陵××水泥有限公司是××集团的骨干企业之一,日生产水泥熟料29000吨。主要存在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三期两条日产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工程于2003年2月正式开工,2004年10月全部进入试生产阶段,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处理经过:

安徽省卫生厅和铜陵市卫生局先后多次对铜陵××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卫生执法监督检查,下达了限期整改的监督意见书,但是该单位以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时政府主管部门均未要求提供相关报告,且集团其他子公司均未开展过卫生评价与验收工作为由,拒不进行整改。针对铜陵××水泥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安徽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责令对安徽铜陵××水泥有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通知》(卫监秘[2005]16号),将依法查处安徽铜陵××水泥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为省卫生厅挂牌督办案件。

铜陵市卫生局接到省卫生厅督办通知后,于2006年2月21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铜陵××公司当场作出了行政警告的处罚决定,要求其7日内立即整改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1、2006年2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

2、2006年2月21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卫职罚(2006)001号)壹份

〔处理结果〕

接到当场处罚决定书后,××集团和铜陵××水泥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就违法行为向铜陵市卫生局进行了陈述,承认违法事实,并迅速落实了整改措施:委托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铜陵××水泥有限公司两条日产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指派专人负责配合工作;同时,书面请求延缓整改时限。市卫生局经过合议,同意了该公司的请求。

评价结束后,该公司依法向市卫生局递交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2006年3月10日,铜陵市卫生局对该公司2×100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现场验收。

至此,铜陵××水泥有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这一省卫生厅督办案件以卫生行政部门警告督促,建设单位在限期内依法整改的结果办理结束。

〔案件分析〕

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使用(简称“三同时”),是《职业病防治法》的明确规定,也是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最重要、最经济和最有效的措施。虽然《职业病防治法》也明确规定了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但多数地方政府只注重眼前经济利益,在招商引资,加速经济发展的同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还尚未形成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把关制度。职业病危害评价没能作为安全生产、项目立项、审批验收的前置条件,用人单位进行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时,并未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计划、建设、国土、规划、煤炭、安监等有关部门照样“一路绿灯”,准予立项、许可、发证、年审、建设和投产运行,因而失去了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有力屏障,致使一些新建项目特别是未办理任何手续的地下“黑作坊”,一投产就成为职工职业健康的潜在杀手。

本案涉及的建设单位日产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工程2003年2月就已开工,由于职业病危害评价没能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卫生部门没有及时了解到情况,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都未开展。2004年项目建成投产后卫生部门才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情况,并立即进行了监督检查,多次宣传了《职业病防治法》,指出了其违法行为,但是该单位已集团其他子公司均未开展过卫生评价与验收工作为由,拒不进行整改。了解到这一情况,省卫生厅为了推动整个安徽××集团及时认识错误,纠正其违法行为,对此情况进行了挂牌督办。该集团在接受行政处罚后高度重视,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但在称述申辩中仍指出该集团所有子公司建设项目以前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均未开展过职业病危害评价,政府审批部门也从未做过此方面的要求,企业对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重视不够,才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希望卫生行政部门谅解。

本案虽然以卫生行政部门警告督促,建设单位在限期内依法整改的结果办理结束。但是,此案的发生却提醒我们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重点加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特别是政府要将职业卫生设施的“三同时”摆到与环保“三同时”同等重要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预评价作为安全生产、项目立项与审批的前置条件,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批的程序和机制。

如果未经卫生和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工商部门不予注册,银行不予贷款。相信此类案件发生率将大大降低。

(铜陵市卫生监督局)

铜陵××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案情简介〕

主要违法事实:

铜陵××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焦炭炼制,同时生产副产品焦炉煤气、煤焦油、硫磺、硫铵、粗苯等。生产过程中存在煤尘、氨、二氧化硫、噪声、苯、甲苯、二甲苯和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公司应组织接触上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006年6月16日,铜陵市卫生局在对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卫监2号”行动)时,发现铜陵××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未按规定组织接触煤尘、氨、二氧化硫、噪声、苯、甲苯、二甲苯和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宣传了《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指出其违法事实和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以后,该公司有关人员仍以领导不在家等理由为借口,拒不按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意见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相关证据〕

2006年6月16日《现场监督笔录》壹份;

2006年7月1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卫职罚听告(2006)004号)壹份;

2006年7月20日铜陵××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04——2005年度未对接触高温等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的情况汇报》书面陈述壹份;

2006年7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卫职罚(2006)004号)壹份;

2006年11月28日《强制执行申请书》壹份。

〔违法依据及处理经过〕

6 月22日,为督促该公司迅速改正违法行为,铜陵市卫生局决定对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7月7日,铜陵市卫生局在仔细调查后对该案件进行了合议,认为铜陵××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已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该单位实际情况,决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7月10日,铜陵市卫生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听证权。该用人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表示放弃听证,并于7月20日递交了“关于2004——2005年度未对接触高温等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的情况汇报”书面陈述一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申辩,但是并未提出实质性整改措施。

7月24日,铜陵市卫生局针对该公司的陈述申辩,又慎重地进行了第二次合议,最终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7月26日,铜陵市卫生局对铜陵××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公司。

〔处理结果〕

铜陵××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安徽省卫生厅或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企业所在地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2006年11月28日,铜陵市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向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卫生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经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协调,该公司分期上缴了罚金,并于12月组织了除高温作业人员外的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到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至此,铜陵××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一案,以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不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案件。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用人单位在落实法律法规方面正逐步全面和规范,但离法律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尽管法律法规已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义务承担者是用人单位,但许多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感缺失,认为职业病防治工作与瓦斯爆炸、矿井冒顶等“快速杀人”血腥事故的防治工作比起来,不算重要,重视、关注程度远远不够。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利用其强势地位想方设法逃避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不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不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尽可能以种种理由逃避或不配合执法监督检查和卫生监测,把职业病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和社会。

要转变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状态,除了加强宣传外,对违法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也是一项重要手段。本案的执行过程,就是帮助用人单位逐步认识到自己错误,使之最终依法改正的过程。通过行政处罚手段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执行,是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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