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08-0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当前职业病防治现状.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颁布实施,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发展经济,忽视劳动者健康保护,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与机制还不完善,职业卫生服务能力薄弱、服务滞后,以及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造成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式依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群大,分布广,职业病发病人数多
据估计,我国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约打2亿人,广泛分布在三十多个行业,其中仅乡镇企业就约有2130多万个。截至2006年光尘肺病例全国累计报告就有61.56万人。由于职业健康监督覆盖率低,估计尘肺病实际发生病例数可达100万例。 我国职业危害的接触人数、职业病新发病例数、累计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均居世界首位。
二 恶性职业病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影响大、经济损失严重
河南“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光赔付就61万,后续费用还没算。它的社会影响是可想而知的,为此《职业病防治法》正在修定,监督部门也受到牵连。还有河北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福建仙游农民工矽肺病事件,广东佛山市尘肺病事件、惠州重金属中毒事件、无锡松下“镉中毒”事件等导致劳动者罢工、围堵公路、工厂及政府。严重影响当地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
三 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特点:
(一)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职业危害问题突出由于经济水平、人员素质等诸多问题,许多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任然使用落后的生产工艺,甚至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技术落后、职业卫生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任何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这些企业的劳动者正成为未来职业病病人的主要来源。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转移严重随着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的加大,伴随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引进与开发,职业病从境外向进内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转移、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一些地区传统的职业危害尚为得到控制,新的职业危害又不断产生。
(三)新旧职业病危害叠加,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在传统的职业为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同时,新的职业危害也不断产生,职业为害逐渐从开采也机械制造业、化工业扩展到农业、林业木业加工、皮革制造、宝石加工、箱包加工、制鞋业等行业,如废品行业收购、销售废旧材料或利用回收矿渣提炼贵重重金属是近年来急性中毒的新表现形式。此外,如生物接触造成的职业危害、放射介入治疗和医药生产接触都增加了劳动者患职业病的机会。
(四) 流动劳动人群成为受职业为害的主要人群伴随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大批剩余农村劳动力或以乡镇企业为载体进行就地转移,或是进入城镇就业实行异地转移。据估计,2002年我国有乡镇企业2133万个,2005年进城务工的劳动者达1.2亿人,预计今后十年从农村转移到城镇的人口总量将达到1.76亿.犹豫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供需矛盾突出,农民工在生产转移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从产业结构职业层次低,工作主要集中在制造业、社会服务业和建筑业;所从事的职业具有流动性、临时性、复杂性的特点,职业为害不可预见因素明显增加,健康影响难以估计和控制,职业卫生管理难度大;此外农民工在务工期间,无合同、无培训、无告知、无体检,社会保障、职业防护难以得到保障,许多地区长期受职业病困扰、农民因患职业病而致贫、返贫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换言之,就是以牺牲健康乃至生命为代价获取短期经济效益。
(五)职业卫生服务供需矛盾突出职业卫生服务是以一种保护和促进劳动者健康为宗旨的、提供给劳动者的服务措施。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通过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可能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的因素和条件,促进和保持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在身体上、精神上以及社会活动中得到高度的愉悦;二是预防由于工作条件和有害因素对健康的伤害;三是安排并维护劳动者在其生理和精神上心理上适应的环境工作。
这也是履行《职业卫生实施公约,第161号公约》--------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
职业卫生的范畴和任务
一 职业卫生的任务职业卫生的任务是为所有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使其在该环境中能发挥最大的能力,并保证其健康。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持并促进劳动者的健康和工作能力;
(二)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使工作有益于安全和健康;
(三)提高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的文化氛围,使之朝向有利于健康安全的方向发展,同时还可促进正面的社会气候、安全生产,并提高企业自身的生产效率。 所谓企业文化就反映在企业的管理系统、用人争吵、参与原则、培训计划和质量管理中。
二 职业卫生的主要内容
(一) 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企业应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正确的识别某一企业、行业或某一生产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做好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前提。其来源可分为: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是生产中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工艺过程中的中间产物和产品等;
2、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主要是环境中的物理因素、气象条件、不良的地质条件等;
3、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主要是不合理的组织安排、过度和超负荷工作所致的职业紧张;影响工作效率和人体健康的不合理或不协调的人、机器设备和环境的设计安排;不合理或不协调的人际关系引起的精神心理压力等。
(二)职业卫生风险评价
职业卫生风险评价就是应用风险评价理论,对职业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风险的概率、强度、影响程度等做出科学的预测,根据预测提出合理可行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要进行职业卫生与评价,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还要进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
(三)职业危害的预防、控制
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控制应该遵循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和三级预防的概念。
一级预防:消除危害源,不使用、生产有害的化学物质,从源头上控制不产生职业危害因素;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以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采用合理的工程防护设施,隔毒隔害,最大限度的降低职业危害因素的释放和弥散,保证生产环境的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限值,必要时采取个体防护用具。 这是预防控制的根本措施。
二级预防:加强作业环境检测和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时发现作业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禁忌症,并对个体做出处理和安置。 必须清楚认识,任何时候和任何条件下,二级预防不能代替一级预防,个体预防不能代替工程预防。
(四)职业卫生工作还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健康促进;
2、职业卫生信息收集与管理,信息的发布、利用与反馈;
3、职业卫生监督与管理。
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法定义务
一 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
用人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让劳动者获得一个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这是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和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
二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的义务
由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负总责,是因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好坏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重视、是否采取措施、是否落实各项制度、是否有组织保证等。用人单位承担的职业危害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
四 保障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义务
五 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的义务
六 采取职业病管理措施的义务
七 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义务
八 有效采用有利于预防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义务
用人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逐步地寻找并采用无害或危害小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代替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和材料,达到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目的
九 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义务
十 设置报警装置和配置现场急救设施的义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 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查其性能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十一 实施职业危害如此监测的义务
十二 向用人单位提供中文说明书和警示说明的义务
十三 如实告知劳动者真实信息的义务
为维护劳动者职业危害的知情权,保障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十四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十五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义务
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筛查和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为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危害治理效果评价和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和证据。
(一)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
(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积蓄从事该种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三)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防止事故现场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但尚未出现健康损害症状的劳动者可能出现的迟发性损害后果。
上述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六)及时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义务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边有关部门迅速掌握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保护劳动者,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十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危害的作业的义务
(十九) 如实提供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的义务
为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客观性、公正性,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方面的资料 。
(二十)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的义务
早发现、早诊断、及时治疗,是防治职业病发生和控制职业病蔓延的有效办法。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做诊断可以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又可查找致病原因,有利于及时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防止职业危害的扩大。
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义务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从事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安排其治疗或康复疗养,定期健康检查。在治疗或康复疗养后,被确认为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
(二十二)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义务。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考核内容
一 管理制度
1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
2 企业目标管理责任制中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4 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卫生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5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激救援预案。
6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二 职业健康监护
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接触人数等情况)。
2 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岗位和名单。
3 用人单位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4 已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工种和人员名单。
5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
6 职业禁忌症名单及调离情况证明。
7 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表和职业史证明)。
8 职业病病人档案及治疗、康复、安置情况证明。
9 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包括年度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禁忌症调离情况、意思职业病病人诊断情况,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安置情况。
三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1 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书及相关资料。
2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预评价报告书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复文件。
3 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复文件。
4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效果评价报告书和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批复文件。
5 国内首次使用或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