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3-0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实施的大好形势下,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新的形势条件下,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如何及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发挥其应有作用是我们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1、当前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内容及影响因素
1.1当前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地方等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可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监督,使之能够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目前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包括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和突发职业中毒事故处理等几方面工作。其中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是职业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突出体现为“重预防,抓根源”的职业卫生工作方针,防止不合卫生标准工程的产生,从根源上遏制职业病事故的发生;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避免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职业病防治法》中在劳动者的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生产场所防护设施使用,工人职业性健康体检和生产场所现场有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规定,这些工作就需要依靠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来完成;突发职业危害事故处理是当用人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处理现场,控制危害传播范围,消除危害因素的一项工作,在危害事故当中,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处理情况得当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危害事故的预后。
1.2现阶段影响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各方面因素
我国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自建国以来,在防止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其他的一些社会客观因素正影响着现阶段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而且有些问题在将来很长一段期间内将长期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2.1企业影响因素
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普遍的大中型企业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经济短缺是这些企业共存的一个主要问题,在这种条件影响下,势必造成企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处于不积极的态度,很难依靠企业的力量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面投入资金或给予一些特别政策,使工人在这一时期得不到良好的职业安全卫生保障。
企业改制使得在企业中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科室和人员“一并二裁三分流”,管理人员的减少给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局面。同时接触有害因素的工人在下岗后享受不到健康体检的权利,疑似职业病人得不到应有的康复和治疗,形成了当前职业卫生工作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受经济条件制约,很多大中型企业把一些效益不高,但又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转移到农村的一些小型企业进行外协生产,造成职业危害工种转嫁,生产加工场所转移的情况出现。
1.2.2 政府内部的影响因素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地区政府部门为了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采取了一些不规范行为干预了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主要表现在:(1)发展地区企业时制订一系列不规范的土政策,很多存在危害因素的企业项目不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擅自施工,生产投入使用,遗留下大量的安全隐患,“三同时”工作的失控造成企业不同程度的排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参与,使监督人员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2)个别地区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政府领导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首先采取回避态度,引发当地的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闻不问,同时由于政府部门的干预,造成有时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存在执法难,处罚难的情况发生。
1.2.3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造成的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的遍地生根,在带动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值得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主要表现在:(1)个体企业的主要特点发展快,分布广,类型多。个体企业由于规模小,人员少,投资省的特点使其的发展速度相当快,在发展快的同时,也存在短期内有消亡的可能,这种情况造成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无法建立规范的档案系统,造成摸清企业底数困难;(2)生产隐蔽,不易发现。由于个体经济规模小的特点,使很多小企业生产隐蔽,不易被发现,在监督过程中有很多企业地处偏僻角落,厂外不挂标牌,让监督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很难发现,容易造成监督遗漏,由于这些特点给“三同时”工作的开展也带来很多困难;(3)生产条件简陋,职业病防护设施差。受各种条件影响,目前大部分个体企业都无法达到国家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要求,生产条件差,工人得不到防护,享受不到健康体检的权利,造成个体经济企业是职业危害事故多发的主要集中领域;(4)生产原料和工艺过程得不到安全保障。很多个体企业为了增加效益,节省资金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加工设备,不能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5)生产工人流动性大,企业生产缺乏连续性。个体企业用工特点是随叫随到,而且企业很难保证全年连续性生产,随时开工随时招工,而所用工人在自身素质和身体条件上都存在着很大差异,工人职业性健康体检工作也很难开展,给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1.2.4 行政部门之间的影响因素
过去,劳动部门负责生产厂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劳动者工伤评残、企业内有害作业工种确定等工作,随着国务院“三定”改革政策以后,劳动部门主要工作职能以企业用工合同、协议的制订,企业劳动者各类社会保险的完成情况、压力容器监督等工作为主,其中原来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但企业中的有害作业工种确定、工伤评残标准等工作仍由劳动部门负责,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发展,行政部门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1)职业病防治法中所列的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种不能被劳动部门确认为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使从事该工种的劳动者享受不到应有的待遇,并影响到工人提前内退、有害工种补助等一系列敏感问题的处理,由于卫生行政部门无权确定企业内的有害作业工种,使一部分企业领导和工人对职业卫生工作不理解,不重视;(2)在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方面,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研究已经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目前已发现很多作业工种可对人体产生严重的影响,如电焊作业,长期接触电焊烟尘除了可引发电焊工尘肺外,研究还发现可以引起工人慢性锰中毒,而且还是诱发老年性痴呆症的一个因素。从职业卫生角度出发,这就需要在生产过程中工人处理使用护目镜和绝缘服装外还需要佩带防尘口罩,然而在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中,未提到电焊工配备防尘口罩的要求,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多企业以此为借口在这方面工作中不能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去完成。
1.2.5 法规自身存在的影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它标志着中国的职业卫生工作已正式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广大职业卫生工作人员深受鼓舞,但在半年多的工作实践中还是发现法规中对一些问题考虑欠周全,主要表现在:(1)对企业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主管领导或主管人员的法规培训工作规定未作明确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法规中未对企业的培训工作做出必须的要求,而且在罚则中也未提及对不参加培训的企业应作何种处理,而在同年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中,对于特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是有明确要求的,该法规定未取得培训合格资质的人员不能上岗承担相关工作,并设有明确的罚则。而《职业病防治法》中对于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要求的表较肤浅,势必不易提高企业的重视程度;(2)应进一步明确基层政府的职责。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将在以后的市场经济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要在基层地区承租或建造厂房,所以基层乡、镇政府对于各自地区的非公有制企业掌握的情况要比卫生行政部门熟悉得多,如果能明确基层政府的有关职责,将更加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职业卫生预防性监督和经常性监督工作的开展;(3)法规中未明确对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负责机构。由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后,卫生监督工作已由原来的事业行为监督转向行政行为监督,改革后的监督所再不能以任何名义向社会单位收取费用,同时由于财政制度的制约,卫生监督所无力组织大规模的培训工作,又无其他社会单位能够提供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造成组织企业培训困难,卫生行政部门有心无力。
1.2.6 监督员自身素质的影响
随着现代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各类新型化学用品层出不穷,并且大量涌入市场和被各类型企业使用,监督员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如何准确的辨认现场存在的有害因素,采取何种防护措施是今后监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职业卫生工作不仅需要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知识,还涉及化学、物理、建筑工程学等多方面学科的知识,所涵盖内容极为复杂,这就对监督员提出了极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