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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职业病防治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1-11-0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这是一篇网友提供的,公司职业防治管理绩效考核的公司制度,制度较详细的反应了职业卫生管理的各个方面,很用心,值仿效学习。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确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级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领导小组未建立或未确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1000元。

2、逐级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签订各级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必须包含职业卫生相关内容;

责任制未落实到位,未签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和签订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未包含职业卫生相关内容的,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1000元。

3、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动应及时调整和充实,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变更应及时报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审核、备案;

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动未及时调整和充实,或者管理人员变更未及时报职业健康安全部审核、备案的,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300元。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员工学习;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1000元。

5、依据HSE管理体系要求,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工作方针、目标、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方针、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制定,或者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1000元。

6、确保职业卫生投入用以改善单位员工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

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未提供用以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和条件,或者保护员工相关权益的职业卫生投入,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2000元。

7、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并做到持续改进,重大问题纳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

内容之一缺乏者,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 1000 元。

8、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新改扩建项目责任单位、项目所在单位未指定专人负责“三同时”管理工作或建设项目未执行 “三同时”管理规定的,除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外,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2000元。

二、职业病防治教育与培训

1、将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考核范畴,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未开展职业卫生教育(或无教案、考核、记录)、未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相关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1000元。

2、制订年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单位员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及职业卫生知识的学习(生产单位每月1次,非生产单位每季度1次),并规范记录,每年10~11月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对员工的培训情况;

未制订年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或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学习,或者记录不规范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300

元/次,未向公司报告培训学习情况的扣罚责任单位绩效500~1000元。

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未按规定设置,或者公布相关信息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300元。

2、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和中文警示说明;

未按规定设置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100元/处。

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卫生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或设施损坏、通道堵塞等并未及时恢复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300元/处。

4、进入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受限空间、密闭空间作业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检测并采取相应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作业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检测,或检测后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1000元。

5、为员工个人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指导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未按规定给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或未对员工进行使用培训的,或员工未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的,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1000元。

6、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保存记录;

未按此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或未保存记录的、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500元。

7、每月开展职业卫生检查,及时整改隐患,治理职业病危害因素,并记录检查和整改情况;

未按期开展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进行及时整改,或者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及时进行有效治理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500元;未记录检查和整改情况的,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300元。

8、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总体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总结与评估;

未按此规定执行的,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500元。

9、遵守并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员工违反法规、制度和规程的,经查实,扣罚责任人当月绩效100元。

四、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1、组织本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放射工作个人剂量监测率应达100%;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参检员工;

未按要求组织员工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500元;未按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执行,每漏检一人,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50元;未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的,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300元。

2、每年如实向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新增职业病危害,及时申报;

未按规定及时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200元;

未按规定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的,经查实,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500元。

3、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开展日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按照法规规定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法定检测;及时、如实向员工公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未制定年度检测计划、未开展日常监测、未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扣罚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当月绩效200元、分管副职当月绩效100元;未按要求公告的,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300元。

4、及时告知体检结果给员工,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未及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的,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200元,未对有职业禁忌证的作业人员进行调离原岗位和妥善安置的,扣罚该单位当月绩效500元。

5、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对发现使用未经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和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一经查实,立即整改并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2000元,扣罚责任单位负责人当月绩效300元、分管责任人200元。

五、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管理

1、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如实上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的,经查实,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2000元。

2、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无新增职业病例;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或新增职业病例,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2000~10000元。

3、对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调查和处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调查和处理的,经查实,扣罚责任单位当月绩效1000元;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危害程度和所造成的后果,对责任单位给予2000元-10000元处罚;对事故责任人给予200元-2000元处罚。

六、定期职业卫生工作管理考评

1、建立考核制度,按月、季度、半年、年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考评,实施奖惩,并落实纠正预防措施,做到持续改进。

2、对单位安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人与分管负责人管理业绩按月进行检查考评,实施奖惩。

3、未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扣罚该单位绩效300元;未定期组织开展考评或无考核记录,扣罚该单位绩效200元。

4、责任单位未完成考核内容,或出现考核细则所列的情况,与责任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沟通后未在限期内整改者,除责令限期改正和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每次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按责任单

位当月扣罚绩效金额的10%进行处罚;对分管副职,在分管范围内按责任单位当月扣罚绩效金额的5%进行处罚。

七、附则

1、对各单位、部门出现考核内容的不符合项在公司生产、经营、HSE管理评审会上公布。

2、本考核细则同样适用于公司内所属其他企业和相关方。

3、凡是在考核周期内受到处罚的单位,自动失去本次表彰、奖励活动资格。

4、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八、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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