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本册子专为从事牙科放射学而使用电离辐射的人士而设。本册子内容涉及有关牙齿或颚骨放射摄影法专用设备的使用方法,包括利用口腔底片的放射摄影法(或利用相同设备以口腔外底片的放射摄影法)、配合口腔外X-射线管的全景局部X-射线摄影法、配合口腔X-射线管的全景放射摄影法及测颅放射摄影法。本指引主要关于检查病人时所用的设备,亦适用于测试及量度所产生的辐射、职员培训、研究检查技术、检查自愿参与核准研究项目的人士及有关设备在常用地点的其他用途。
对于日常工作与牙科辐射防护息息相关的任何人士(例如僱主、技术人员、医护人员等)来说,本指引的部份章节应与其工作相关。
凡有关使用电离辐射的防护工作日后发展而本指引内容未有涵盖的事宜,可谘询放射衞生部。
诠释及规例
电离辐射指电磁辐射(如X-射线、伽玛射线)或粒子辐射(如阿尔发粒子、贝他粒子、电子、阳电子、质子、中子或重粒子),即能够产生电离子,从放射性物质或由用以产生电离辐射的机器或可利用不少于5千伏电压将电子加速的机器释出的电磁辐射或粒子辐射
辐照仪器指任何具有以下用途及功能的仪器
(a) 用以产生或释出电离辐射;或
(b) 能以超逾每小时5微希(以距离仪器表面任何接触点5厘米计算)的剂量率产生或发射电离辐射的仪器
放射性物质指由任何放射性化学元素(不论为天然或人造)组成或含有上述元素的任何物质,这种物质的特定活度为每克超过75贝克勒尔的塬生辐射性化学元素
辐射工作指涉及由任何人士操作辐照仪器的工作,而该人士身体的任何部份每年可能接收超过6毫希沃特的辐射剂量;有关人士应归类为辐射工作人员。
辐射条例
于香港,凡涉及电离辐射的活动均受香港法例第303章《辐射条例》及其附例管制:
香港法例第303章《辐射条例》;
《辐射(管制放射性物质)规例》;
《辐射(管制辐照仪器)规例》
根据本条例及规例,
(1) 除根据本条例及规例发出的许可证外,任何人士不得:
(a) 製造或以其他方式生产;或
(b)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经营或处理;或
(c) 管有或使用
任何放射性物质或辐照仪器
(2) 凡违反任何有关条文之人士即属违法,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两年
辐射单位及基本概念
1.1 辐射单位
辐射
此词用于描述以电磁波或亚塬子微粒形式透过空间或物质传送能量
电离作用
藉着失去或(有时)获得电子(称为离子)而带电的过程。常见于医疗及牙科医学的电离辐射包括X-射线、伽玛射线、电子及亚塬子微粒
吸收剂量
简单来说,指藉着电离辐射将能量传送给物质的单位质量。吸收剂量的单位为戈瑞(戈)
辐射加权因子
现已证实,即使吸收剂量相同,不同种类的电离辐射对人体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有关差别乃以辐射加权因子来计算。例如,中子较X-射线的伤害更大,故中子的因子为20,X-射线的辐射加权因子则为1
当量剂量(HT)
指器官或组织的平均吸收剂量乘以辐射加权因子得出的积数。当量剂量单位是希沃特(希)
组织加权因子(WT)
器官或组织产生若干辐射效应的概率乃假定为与器官或组织进行辐射防护所用的当量剂量成正比。人体不同组织所产生的辐射效应或会各有不同,故採用组织加权因子以代表人体器官或组织接受辐照所产生风险佔全身接受辐照所产生总风险的比重
有效剂量(E)
有效剂量(E)是人体所有组织及器官内的加权当量剂量的总和,代表人体器官部份受到辐照以致全身所承受的总风险。计算程式是E=ΣWTHT
1.2 辐射引起的生物效应
活组织所吸收的辐射能量引发可导致生物变异的物理及化学反应。这些变异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可以是体细胞上的(即在受辐照人士本身的组织中出现)或遗传上的(即在受辐照人士的后代中出现)。
人体多个器官及组织内裡的细胞会不断新陈代谢。例如在受到辐照后,代谢率加快可弥补细胞损耗的增加,但用以维持器官或组织功能的细胞数量将会出现短暂(有时会是永久)的净减少情况。即使损失大量细胞,大部份人体器官及组织仍可不受影响,但如损耗的细胞达到一定的庞大数量,则有关组织将会明显受损或丧失功能。由小剂量(数百毫希沃特或以上)导致上述损害的概率基本为零,剂量越大,损害的严重程度便越大。此类效应属「确定性效应」。
确定性效应可于特定组织出现,其中包括眼部晶体白内障;对皮肤的非恶性损害;生殖腺细胞损害(破坏生育能力);骨髓细胞缺乏(导致血液成份缺失);及其他器官的细胞缺乏;如情况严重,会导致器官功能受损。
如接受辐照的细胞获得改造而并非被杀死,结果将会截然不同。复製经改造但有生命的体细胞而产生的无性繁殖细胞,往往会被身体的防衞功能排斥或隔离。否则,若日久耽误,经过一段潜伏期后,便会发展为恶性情况 - 癌症。(致癌的机会与剂量成正比,而且大概没有阈值。)。诱发剂量对恶性情况的严重程度并无影响。这类损害称为「随机性损害」,意指「属随意或统计性质」。假如塬损害出现在睪丸或卵巢(其功能为传送基因资料给后代)的干细胞内,有关效应会在后代中出现。
1.3 危害及风险
最初在医学上使用辐射时,主要会关注到辐射对小部份接触较大剂量的工作人员所引起的害处。目前,关注範围已扩大至辐射对大量接触较小剂量的工作人员预计可能引起的有害影响。预期害处主要为癌症发病率轻微上升。
有关方面现正向多个组别人士搜集有关癌症的流行病学资料。该等组别主要包括在医疗上受到辐照的人士、塬子弹爆炸生还者以及所从事职业会接触到辐射的人士。低辐射剂量具有引发致命癌症的风险,而不论男女老幼,低剂量率平均约为每希5 x 10-2。
现时并未发现电离辐射对人类造成的遗传效应,而基因风险的估计数字乃根据动物实验测试数据计算。剂量及剂量率引致所有后代出现严重遗传病的风险因素估计为每希0.5 x 10-2。
胎体接触辐射的影响视乎怀孕时期接触辐射的时间而定。倘胎体内的细胞数量少及尚未形成特定性质时,细胞受到损害的影响大多数为胎体无法植入或察觉不到的胎体死亡。一般认为,在这阶段出现的细胞损害大多会引致胎体死亡,而导致活产婴孩(儘管中枢神经系统及心臟在第叁週已开始形成)出现随机效应的机会很微。在主要器官形成的余下期间,接触辐射或会导致形成中的器官发展畸变。人类方面(根据动物实验的估计),这些影响具有决定性特点,阈值将约为0.1戈。
1.4 辐射防护的目的
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刊物第60号报告书所载,辐射防护的目的是为人类提供适当防护标準,而不会对产生辐射接触的有利行业造成过份限制。
医学界本身具有多种特点,以致所採取的辐射防护方法亦与其他业界所採用者略有不同:
a) 为病人进行照射是刻意的。除放射治疗外,照射并非为了输送辐射剂量,而是利用辐射提供诊断资料或进行介入式的放射照相。无论如何,辐射剂量必须经过慎重计算,随意减少只会影响预期结果。
b) 病人特别需要与医护人员建立彼此尊重的关係。因此,保护医护人员免受辐射源影响的系统(如防护屏蔽)的设计应尽量不要让病人感到被隔离,这特别适用于辐射源设在病人附近的核医学及短疗法。
c) 放射治疗目的在于毁灭目标组织,但难免会对旁边组织造成确定性破坏,亦会对远离的非目标组织造成随机效应风险。
d) 医院及放射设施通常建于方便公众人士的地方上,因此较设于工业大厦更难控制辐照的风险。
2. 一般辐射防护措施
2.1 辐射防护的叁大塬
(a) 凡涉及接触辐射的操作不应予以採用,除非有关操作对接触辐射的个别人士或社会带来的利益,足以抵销由辐射引起的害处, - 操作理据
操作理据所需的评估工作大多以经验、专业判断及常识为依据,但假如能取得所需数据,则应考虑现有的数量技术以助判断。
医学操作具有叁个理据层面:
i) 第一层面,亦是最概括的层面,医学上採用辐射是公认利多于弊。这已是理所当然的理据。
ii) 第二层面,具特定目的之特定程序已被界定及证实有此需要,为病人显示相关病徵的胸腔X-射线摄影机便是一例。此项普通理据旨在判断(在大多数情况下)放射程序会否改善对接受照射人士的诊断或治疗或会否提供有关接受照射人士的必要资料。
对放射程序作一般判断是国家专业机构(有时须配合国家规管当局)的责任。医疗程序的整体好处不仅使病人在健康上直接得益,亦同时惠及病者家属及社会。虽然在医学上,接受辐射的主要是病人,但职员及与放射程序无关的公众人士受到的辐射亦应计算在内,并应顾及因意外或无意中接触辐射的可能性。医学界应不时就所取得有关现有程序的风险和成效以及有关新程序的新资料,检讨所作的决定。
有关诊断观察(首要顾及病人利益)的论据,须作特别考虑。因保险需要而使用放射摄影法,基本利益通常归保险公司,但接受检验的个人亦可获得若干经济利益。
iii) 第叁层面,对个别病人施行放射程序应有充份理据,即判断施行有关特定程序是利多于弊。除查核手头现有资料中有否所需资料外,毋须就对个别病人(其病徵或迹象的所需诊断程序早经一般证实为合理)施行经一般证实为合理的简单诊断程序而作出额外判断。就复杂的诊断程序以及就治疗来说,一般的论据可能并不足够。因此,由个别放射学医疗人员及转诊介绍医生作出的判断乃重要资料,亦需详加考虑一切现有资料。考虑範围包括建议程序及任何其他选择的详情、个别病人的特性、预期给予病人的剂量,以及能否获取有关早前或有待进行的检查或治疗的资料。
(b) 就某类操作中所涉及的任何特定辐射源而言,在考虑到经济及社会因素后,个人剂量的大小、受到照射的人数,以及在不确定会受到照射的情况下产生辐射的可能性,必须尽可能维持于最低水平 - 优化防护
优化防护是辐射防护系统中具有最强效用的一环,医学放射学的各个阶段均应实施此程序。优化防护的基本要旨可以以下提问表述之:
是否还可以採取任何合理步骤加强防护功效优化防护的基本目的,是就有关在一种操作之中施用辐射源调整防护措施,藉以争取最大的净利益。就如理据一样,经验、专业判断及常识是优化程序中的重要元素,全部均符合医学界的良好常规。
(c) 综合所有有关操作所导致个人接触辐射的剂量限制须符合香港法例第303章辐射条例的规定 - 剂量限制
有关方面已设定职业性及公众接受辐射的个人剂量限制,若持续进行和超出剂量限制的照射,会引致有关操作在正常情况下出现可合理形容为「不可接受」的额外风险。
除非给予病人的剂量已有充份理据,否则不宜在医学照射方面实施剂量限制,因该等限制通常是弊多于利。剂量限制有时会妨碍收集诊断资料,并会有碍进行一切放射治疗。此外,病人本身接受医学照射总是有利亦有弊,故并不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表一载列香港法例第303章辐射条例所规定的年剂量限制:
香港年放射照射限值
2.2 範围分类
管理规定的最重要功能之一,是维持对辐射源的管制以及控制工作人员因职业而受到照射的程度。规定将有关工作场地正式划分指定範围可有助管制辐射源。工作场地有以下两个指定範围:
a) 管制範围
管制範围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包括可能发生轻微不幸事故)下,规定工作人员须遵从专为管制辐射照射而制订的程序及常规的範围。
管制範围入口须标示警告告示,表明该处属管制範围。警告告示应包含辐射警告标誌,亦可列载其他準确资料,例如将该处划分为管制範围的塬因(如「X-射线辐射」),以及在甚么情况下是否准许进入有关範围等等。附录A展示这些警告告示的其中部份样版。
b) 监察範围
监察範围是指工作情况持续受到审查的範围,但一般毋须特别程序。设定监察範围目的在于确保可準确预测工作人员吸入的剂量少于职业剂量限制的十分之叁。
在界定上述範围时,应考虑两者的预期辐射程度及辐射情况可能出现的变化,并应旨在确保身在指定範围以外的任何人士将毋须被视为因职业而受到照射的人士。剂量限制乃预定为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但应把指定範围以外实际接收的剂量维持在低于公众接受照射的剂量限制水平。
2.3 个人监察
僱主应向其僱员(被归类为辐射工作人员或根据工作制度书面细则须在管制範围内工作的人士)提供一个经由辐射管理局批准的合规格个人辐射监察仪,以监察辐射剂量。每个剂量计通常可配戴1个月,用后须即时交还以进行剂量评估,然后再换上新的剂量计。
僱员获发剂量计后在工作时应全时间按指示配戴剂量计。应小心确保除下来的剂量计不会因疏忽而受到电离辐射或受其他情况影响(例如热力),因这样可影响剂量评估的效果。剂量计通常应配戴在胸部或腰间的位置。
2.4 医学监察
凡归入辐射工作人员类别的人士,于紧接其最初受聘前的4个月内或(如为持续受聘)最多14个月期间,须接受由辐射管理局的医疗小组进行的医学检查。
3. 直接与疾病或受伤有关的检查
3.1 所有诊断程序(包括就医学目的而接触辐射)均可能带有若干个人风险。对病人的生殖腺作直接或间接的辐照可对后代造成风险,而在怀孕期间接受辐
照亦可能对胎儿造成风险。因此,切勿进行非必要的医疗照射。医疗人员应考虑以其他方法获取所需的诊断资料,例如使用非电离辐射。有关人士应在考虑到进行该项检查的预期获益及所牵涉的辐射剂量后,信纳有必要进行有关检查,方才要求进行检查。他们应先确定有否与拟进行检查相关的过往检查记录。当要求进行检查时,应列明临床指示、临时诊断及所需资料。
3.2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检查,行政服务应安排可随时取用先前的放射底片及应要求而尽快将放射底片或副本转送到另一地点。取用存于病人记录档案的报告能有助避免或限制进一步检查的需要。
3.3 要求进行检查的人士如对能否徵询意见或所需进行的检查的性质有任何疑问,负责对病人作临床及放射护理的医生应以会诊方式解决有关事宜。临床医生、放射专家及其他人员(如适用)进行病例讨论,亦提供机会审慎评估建议进行的X-射线检查的价值及可能害处。
4. 非直接与疾病或受伤有关的检查
4.1 只有在个别接受检查人士及整体人口预期获得的医疗利益超出经济及社会成本(包括与所涉及辐射剂量有关连的风险)的情况下,才应进行萤光屏检查法。由于大众并非经常会获得相同的利益,故萤光屏检查法通常应限于特定组别人士。
4.2 某类检查可使接受检查人士、僱主及第叁方(如保险公司)共同得益。此类检查只能在取得特定医疗意见及预期可为所牵涉人士带来净利益的情况下要求进行。假如能取得先前检查(提供所需资料)的结果,则不应要求进行此类检查。
5. 减少牙科放射学辐射剂量的程序
5.1 位置及装置
牙科射线摄影法应在X-射线室内进行,在产生X-射线期间,所有无必要逗留室内的人士应离开该室。当进行射线摄影时,该室(可为牙科手术室或独立检查室)不应作其他工作用途或作为通道。
5.1.1 X-射线室应有足够空间,提供安全範围给进行X-射线检查期间须留在该室内的人士。牙科X-射线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使操作有关设备的人士能距离X-射线管及病人最少2米,足以远离辐射的伤害。
5.1.2 凡身处X-射线室外所有佔用範围的人士应受到适当保护。邻近範围(例如等候室範围)不应划作管制或监察範围。X-射线室应经过适当安排,致使:
(a) 射线被引导离开有关範围;
(b) 善加利用X-射线室的墙壁、地板及天花(构造较厚或密度较高,如砖块或钢筋)作天然屏蔽;及
(c) 可利用距离减低辐射水平。
如一般建筑物料不能提供足够屏蔽(例如轻身的间隔墙有时可让辐射线穿透),应在有关墙壁装上如铅板等防护物料。如贴近X-射线室四週的地方被佔用,则应安装上述设备,以将有用射线束引导离开任何门窗。
5.2 警告告示及室内警告讯号
5.2.1 任何X-射线室门(直接通向瞬时剂量比大于每小时7.5微希的範围)上应张贴印有适当字句的辐射警告标牌。
5.2.2 如管制範围伸展至X-射线室的任何入口,于辐射释出时,入口处应自动亮起警告讯号。
5.2.3 任何房间如设有1个以上的X-射线源(例如开放式房间),应作出适当安排以确保病人及职员受到适当保护。
5.3 维修
5.3.1 辐射设备的安全功能应按照製造商或供应商的建议进行维修及检查。
5.3.2 电机故障有时会导致无意中释出辐射,例如手控开关的电缆故障或机械制动功能(限制旋转动作)故障。例行维修时应紧记检查有否这些故障情况。
5.3.3 应进行例行检查以检查放射摄影机质素或复验能力有否下降。如出现变差情况,则应查明是因处理程序有问题或因X-射线设备故障所致。
5.3.4 应就每项X-射线设备保存维修记录(包括所发现的任何故障及相应修理工作)。
5.4 一般程序
5.4.1 由于射线并非经常会由病人完全吸收,故应考虑到射线亦会到达病人以外的範围,直至随着距离而减弱或被基本防护屏蔽(例如砖墙)所截断。
5.4.2 如需要协助伤健病人或小童,则应由病人家属或其他随同的成年人协助完成,但不应由孕妇进行。任何协助病人的人士均须接受适当指示,并应尽可能穿上防护衣物。
5.4.3 照射过程中,绝对不要手握放射管槽。操作员应充份利用电缆与放射开关之间的距离,站于最少2米以外(见第5.2段)。如设有防护板,操作员应站于防护板后。
5.4.4 凡进入管制範围的人员应为已归类人士或根据工作制度书面细则须进入管制範围的人士,有关工作制度可能包括须配戴个人剂量计及每年接受医学检查。
5.4.5 如设备可提供射线束大小选择,则尽可能选用最小的射线束。
5.4.6 操作员应于每次照射时检查设备警告灯及(如有提供)响闹警告讯号是否操作正常,并在拟定照射时间后停止操作。假如警告灯或讯号并无操作,或有理由认为定时器发生故障或可能发生其他故障(例如:损坏象、X-射线管温度过高),应截断该设备的电源,于进行检查及(如需要)修理前不应再次使用该设备。
5.5 底片及冲晒
5.5.1 应使用现存最快速而诊断结果理想的底片。口腔内底片的速度应为ISO组别D或更快速度。口腔外底片应属「屏障」式及应用于配备增感屏的X-射线底片盒。
5.5.2 应严密注意底片冲晒程序是否正确及一致,以便冲晒出优质射线照片及避免重复检查。冲晒底片前应检查显影液的温度,并按照底片製造商指示调校显影时间。显影液应最少每月更换一次。
5.6 口腔内底片放射摄影法
本节适用于在口腔内使用完全(标準或小型齿根尖周围或咬翼)或部份(咬合)的口腔内底片:亦适用于配合类似设备使用的口腔外底片
5.6.1 应使用场限定间隔锥。如可使用替代锥体或获提供可互换锥体,则应装上最配合所应用技术的锥体。锥体尖端或开口部份应尽量贴近病人头部,以尽量收窄入射束的大小:入射束直径不应超过6厘米。如选择于短距离使用较大聚焦点,则应使用较长的锥体。
5.6.2 不应将光束射向生殖腺。如病人为孕妇或可能已怀孕,则应小心确保胎儿免因疏忽而受到辐照。如不能避免射线束可能射向生殖腺,则应以防护程度等同不少于0.25毫米铅的防护裙板覆盖病人身体。
5.6.3 如牙科底片不能固定在适当位置,则应由病人自行持着,而绝对不应由任何其他人士手持。在特殊情况下,底片可由病人以外的其他人士以钳子夹住(例如,不能自行手持底片的儿童或伤健人士),以免手指受到直接辐照。在上述情况下便应穿上防护手套及裙板。
5.6.4 每次进行检查前,操作员应查核照射因素,尤其在使用长锥体后转用短锥体,以及于作出1种以上射线束大小设定时,此步骤特别重要。较大的光圈可能不大适宜配合口腔内底片使用。
5.6.5 增感屏应配合口腔外底片而用于顶冠咬合角度。
5.7 全景局部X-射线摄影法
倘于完全覆盖受照射部份前旋转动作未能启动或停止,则应立即鬆解辐照开关,以免病人局部受到过多照射。
5.8 利用口腔内X-射线管的全景放射摄影法
应使用射束限制器以尽量减低组织(例如舌头)的吸收剂量,使有关组织毋须受到辐照亦能摄得效果理想的放射照片。要达到理想而一致的摄影效果,放置X-射线管时应加倍小心谨慎。目前仍在使用的口腔内全景组件装置应尽快分阶段停止使用。
5.9 测颅法
5.9.1 短距离聚焦点绝对不应少于30厘米,通常是超过100厘米。
5.9.2 应以头颅支持器将病人固定在X-射线照射场地。除配备专用辅助设备外,普通牙科X-射线组合并不适用于测颅术。
6. 牙科放射摄影设备
6.1 一般建议
6.1.1 本章适用于牙齿或颚骨放射摄影法(包括全景放射摄影法及全景局部X-射线摄影法以及测颅放射摄影法)的专用设备。
6.1.2 牙科X-射线设备的设计、构造及安装须符合IEC 601-1规定或其他认可构造标準,以符合本章所载的建议。X-射线设备应按照製造商或製造商授权代表的建议进行保养。从辐射学角度来说,设备必须在机械及电子两方面同时处于良好状态,方可视为安全。
6.2 X-射线源组合
6.2.1 每套X-射线源组合(包括X-射线管、X-射线管槽及射束限制器)的构造,就该X-射线源组合製造商列明的每个评级而言在不超过100平方厘米面积中平均1米的聚焦点距离内,由辐射洩漏所得的空气比释动能在1小时内不得超过1毫戈。实际上,就牙科放射摄影(配合口腔内底片)专用设备来说,所洩漏的辐射每小时不会超过0.25毫戈。
6.2.2 X-射线源组合应标明以确定大约的聚焦点位置。
6.3 滤光法
6.3.1 滤光总值(包括基本过滤及任何附加滤)最少应相当于:
(a) 就电压上限(及包括)70千伏的X-射线管而言为1.5毫米铝;
(b) 就电压超出70千伏的X-射线而言为2.5毫米铝,其中1.5毫米应为不变值。
进行远超上述数值的过滤可能并不合宜。
6.3.2 管槽上应清楚註明基本过滤值,每个附加滤光器应註明以毫米铝等值计算的滤光值。管槽上应清楚註明加滤值。
6.4 X-射线管电压
X-射线管电压不应低于50千伏,而口腔内放射摄影法的X-射线管电压应以约70千伏为合。
6.5 射束大小及距离控制
6.5.1 使用口腔内底片的放射摄影设备应配备场限定间隔锥,确保以超过60千伏运作的设备最低限度有不少于20厘米的短距离聚焦点,而以较低电压运作的设备则最低限度有不少于10厘米的短距离聚焦点。如有两种或以上可互换锥体供不同放射技术使用,则尤其需要注意準确的设定设备。对病人所使用锥体场直径不得超过6厘米。
6.5.2 就全景局部X-射线摄影法来说,于X-射线底片盒的射束大小不应超过10毫米x 150毫米。总射束面积不应超过X-射线底片盒接收窄缝面积的20%以上。
6.5.3 测颅术专用设备应具备光束膜片或其他可将有用射束局限于应诊断部位的合适工具。
6.6 讯号及标记
6.6.1 控制台上应有明显指示,最好同时设有指示灯,以显示电源已接通。控制台讯号显示释出辐射的準备状态。
6.6.2 所有牙科设备控制台应一律装设指示灯,给予操作员明确指示照射正在进行中。指示灯应只有在开始及停止释出辐射的情况下才会触发开关,但不论照射时间长短仍会亮着。装有响闹警告的设备应只有在上述相同情况下才会启动。
6.7 照射控制
6.7.1 当达致预先设定的条件(例如预设时间)时,照射应自动停止。
6.7.2 所有牙科X-射线设备的照射开关应经过适当设计,以致开关必须持续受压才可持续进行照射,压力解除便会停止。为防範自动计时故障,应在正常途径以外再备有其他停止方法。手动鬆解照射开关以取代自动计时器,亦是其他停止方法的一种。
6.7.3 照射开关的设计应顾及能防止因疏忽而释出X-射线的情况。假如有关设备具有自动重新设定功能,进行下一次照射前,应确保开关已完全鬆解。
6.7.4 照射开关应安装在适当位置,以致操作员于照射期间能够与X-射线管及病人最少保持2米距离。
本地牙科放射摄影规则
1. 进行照射前关上X-射线室房门
2. 除接受放射摄影的病人外,X-射线束不得直接辐照向任何人士
3. 进行放射摄影期间,所有职员必须站于防护控制台后,可透过铅玻璃窗观察病人
4. X-射线室内倘有另一病人正在接受放射摄影,任何其他病人一律不应在该X-射线室内等候或更衣
5. 在可能情况下,牙科底片应固定于适当位置,否则应由病人自行持着而绝对不应由牙医或有关职员代为持着
6. 照射进行期间,有关职员应尽量远离病人,以免受到散佈四週的辐射影响。如必须站在1米距离内,则须穿上防护裙板
7. 病人必须穿上足以遮蔽全身的铅裙板(最少等同0.25毫米铅)
8. X-射线束大小应尽量以适用于某类检查的最小光圈的适当圆柱锥体为限
9. 如无明确的临床指示,不得进行放射性检查。如事先未经慎重考虑,不得对小童或孕妇进行长时间或重复的X-射线检查
10. 凡被要求在进行照射期间协助病人或持着底片的人士均必须:
(i) 穿上防护裙板及手套,站在一旁并远离X-射线管,以免受到射线束直接照射
(ii) 于所提供的记事册内记录其姓名、照射日期、编号及所採用的放射技术
本文摘自香港卫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