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离辐射诱发恶性肿瘤:电离辐射可诱发人类恶性肿瘤,是在发现X线后 不久就被认识的辐射生物学效应。铀矿工肺癌发病率的增加和镭接触工人骨肉瘤的发 生,也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关注。日本原子弹爆炸幸存者的长期随访研究,以及其后的 辐射致癌实验研究,对人类辐射致癌提供了大量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理论依据。但 是,由于至今尚未发现辐射诱发的恶性肿瘤具有特异性发病机制和病变特征,所以对 癌症患者的个体,尚不能做出肯定的辐射病因学判定。
已知电离辐射可诱发的人类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甲状腺癌、支气管肺癌、乳 腺癌和皮肤癌等。在辐射诱发的恶性疾病中,白血病的发病率较高、潜伏期短,且诱发剂量低。除慢性淋巴细胞型白血病外,其他各种类型的急、慢性白血病的发病率, 都可因电离辐射照射而增加。这方面的临床流行病学资料,主要来自1950?1988年 日本原子弹爆炸幸存者长期观察的数据。辐射诱发的甲状腺癌,主要是乳头增生型, 其死亡率相对较低(10%?15%)。而在辐射诱发的支气管肺癌中,末分化小细胞肺 癌较多,其中主要是燕麦样细胞癌,其恶性程度高、生长快、易转移。潜伏期在外照 射引起者比内照射引起者短,分别为5?24. 9年和21?24年。现已公认,吸入矿井 中高浓度的氡及其子体,是一个确定的致癌因素。调查资料证明,辐射与吸烟对肺癌 的发病,有明显的联合作用,主要是缩短发病的潜伏期。乳腺对辐射致癌有很高敏感 性,特别是对青年妇女。有报道O.IGy剂量就可引起乳腺癌发生。辐射诱发骨肉瘤, 主要来自内照射,而外照射引起骨肉瘤发病率的增高,则需要相当大的剂量。在职业 性慢性放射性皮炎的基础上,可发生皮肤癌,发生率可达到10%?28%,常为扁平 细胞癌。铀矿工人的皮肤癌多为基底细胞癌,主要发生在面颊部和前额部。
(2)其他电离辐射远后效应:电离辐射的远后效应是指受照射后几个月、几年、 几十年或直至终生才发生的慢性效应。这种效应可以显现在受照者本人,也可显现在 后代,前者称为躯体效应,后者称为遗传效应。远后效应可发生于一次大剂量的急性 照射之后;也可发生于长期小剂量累积作用。长半衰期的放射性核素一次大量或多次 小量进入机体,又不易排出体外,使机体长期受到照射,同样可引起远后效应。除了前述的恶性肿瘤之外,常见的电离辐射远后效应有血液系统疾病(贫血、白 血病)、寿命缩短、胚胎效应和遗传效应等。
电离辐射对造血系统的损伤,已在广岛、长崎地区原子弹爆炸幸存者调查中得到 证实。确诊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的发病率比一般日本人高50倍。真性红细胞增多 症发病率也较未受照者明显增高。关于射线尤其是小剂量照射导致人的非特异性寿命 缩短的问题,目前看法尚不一致。迄今为止的资料尚不足以说明射线能促进非特异性 老化作用而使寿命缩短。按我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对放射性工作人员剂量限值 的规定,如果全身均匀照射的年剂量限值不应超过50mSv,工作50年的累积剂量最 多不超过2.5Sv,将不至于引起寿命缩短。
辐射遗传效应系随机效应,无剂量阈值,是辐射引起生殖细胞的损伤,从而对胚 胎或子代产生影响。其中显性突变和伴性隐性突变主要导致先天畸形,而伴性显性致 死突变则表现为流产、死产和不育。
放射卫生防护放射卫生防护的目标是防止对健康危害的确定性效应,同时 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少随机效应的发生率,使照射剂量达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我国从1974年起就颁布了一系列放射卫生防护规定和标准,2002年所制定的《电离 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是我国现行的放射防护标准,它 包括行为准则和剂量限值两个部分。放射防护的要点是:
(1) 执行防护三原则,即任何照射必须具有正当理由;防护应当实现最优化;应 当遵守个人剂量限值的规定。
(2) 外照射防护,必须具备有效的屏蔽设施,与辐射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及 合理的工作时间。
(3) 内照射防护,主要采取防止放射性核素经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进人人体的一系列相应措施,同时应十分重视防止核素向空气、水体和土壤逸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