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一)监督检查工作。
1.放射诊疗机构。
检查辖区内各级各类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检查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范围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人员、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等。
(二)摸底调查工作。为动态掌握全国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继续开展全国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调查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专业人员、设备及相应质量控制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年度诊疗患者数量情况。
二、工作要求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计划,结合本地放射卫生工作现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工作,覆盖率要达到100%。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放射卫生监督内容,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卫生部。
(三) 在2012年全国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基础上,继续做好2013年的摸底调查工作。仍未完成2012年调查工作的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查找原因,督促尽快完成2012年的调查工作;在完成2012年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各省(区、市)根据今年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数据进行更新、完善并按要求完成数据的网上填报。
(四)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的数据通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统一上报。请各地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数据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11月15日前各地完成各项数据填报工作,并将本省(区、市)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寄至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系人:陈 波
电 话:010-68792402
传 真:010-68792400
电子邮箱:fswsjd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