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使用碘化钾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放射性碘污染事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Z113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
3 使用碘化钾的一般原则
3.1 凡确定、估计或预计体内放射性碘污染量超过1个年摄入量限值(ALI),或疑体内放射性碘污染量较高的人员,必须尽早服用碘化钾。放射性碘同位素的年摄入量限值(ALI)和同位素摄入后的剂量估算,分别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和附录B(资料性附录)。
3.2 对婴儿和孕妇,必须慎用碘化钾,见附录C(资料性附录)。确需服用时,须严密观察,如有不良反应或副作用,应立即停药。
3.3 对碘过敏者以及严重肾脏、心脏疾病及肺结核病患者,不宜服用碘化钾,见附录C(资料性附录)。
4 使用碘化钾的方法
4.1 时机
在放射性碘进入体内之前或同时服用碘化钾的防护效果最佳。通常要求在放射性碘进入体内后6小时内服碘化钾,见附录D(资料性附录)但在放射性碘持续或多次进入体内的情况下,服用碘化钾的时间可不受上述限制。
4.2 剂量
成人一次服用量以130mg(相当于稳定性碘100mg)为宜,每日1次,连续服用不应超过10次;或每日2次,每次130mg,总量不超过1.3g。儿童用药量为成人服用量的1/10~1/3。
4.3 保存要求
碘化钾必须密封、防潮及避光保存。
4.4 代用品
在缺乏碘化钾供应的情况下,可改服用碘酸钾,其用量为170mg碘酸钾(相当于100mg稳定性碘),若无碘酸钾亦可用其它含碘药品或食物代替,如碘含片、卢氏液及海带等。用碘酒涂抹皮肤,也可取得一定的防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