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保障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进行和操作人员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放射诊疗相关科室。
三、制度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进行和操作人员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保障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和操作人员安全,定期对射线装置、操作人员的接受剂量进行监测。
第二条 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和个人剂量监测装置。辐射诊疗部门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定期校验,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条 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每次操作离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第四条 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关键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第五条 放射诊断、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和与照射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第六条 委托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每年进行检测。
第七条 对放射工作人员采用热释光辐射剂量探测器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评价,并建立档案,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