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1-10-31浏览次数: 评论: 分享: 顶: 踩:
名称:商品名包括Bladex, DW3418, 镇痛新,Match, and Payze. 丙腈津可和其他除草剂联用。
管理状态:美国环保署将丙腈津归为限制使用的杀虫剂,因为它具有致畸性并且在地下水中发现它的存在。只有取得许可证的申请者才能购买和使用限制性杀虫剂。它被归为2级毒性—中度毒性。含有丙腈津的产品应带有“警告”的字样。
化学分类:三氮杂苯
介绍:丙腈津,三氮杂苯是一种生长前及生长后使用的除草剂,可用于控制一年生的草和阔叶杂草。它主要用于谷物类,有时用于棉花,少于1%被用于高粱和小麦地。在美国有接近2.25百万英亩地是使用丙腈津的。这种化合物可被制成可是湿性粉末、可湿性的悬浮液或颗粒状。
制剂:这种化合物可被制可湿性粉末、可湿的悬浮液或颗粒状。
毒性效应:
急性效应:丙腈津对哺乳动物有中度毒性。大鼠的口服半数致死剂量从182 mg/kg到332 mg/kg。它对雌性大鼠的毒性更高(半数致死剂量较低)。小鼠的口服半数致死剂量为380 mg/kg,兔子为141 mg/kg。中毒的动物表现为呼吸困难、血性唾液。丙腈津还可导致实验动物活动减少,精神委靡。工业丙腈津对兔子的经皮肤半数致死剂量大于2000 mg/kg,大鼠大于1200 mg/kg[3,6,15]。丙腈津的吸入性毒性很低。它对眼部具有弱刺激性。
慢性毒性:几项对大鼠和小鼠的长期喂养实验中,予225mg/kg的剂量,结果显示丙腈津能导致体重增加和肝重量增加。
生殖效应:予大鼠30 mg/kg/day的丙腈津,可是雌性大鼠的体重增加程度降低。当剂量为2 mg/kg/day时,它可使雌兔带毒并降低胎仔生活力。它在预期接触水平下似乎对人类没有生殖毒性。
致畸效应:丙腈津在较宽的剂量范围内能引起动物的多种出生缺陷。在喂大鼠丙腈津的长期研究中,中等剂量可使第三代大鼠大脑重量增加,肾脏重量降低。予兔子相应剂量,也可观察到胎仔的毒性效应。通过胃管予妊娠雌性大鼠丙腈津并使大鼠摄入较少食物,可发现胎仔骨骼发育不完全。剂量更高时,胎仔出现腭裂和眼球缺失或发育不全。在实验动物中还可观察到其他类出生缺陷,包括膈膜发育异常和大脑的变化。予处于妊娠期的大鼠低剂量丙腈津,1 mg/kg/day,可在胎仔中观察到出生缺陷。
致突变效应:丙腈津没有致突变性。
致癌效应:丙腈津没有表现出致癌性。一项评估该化合物对小鼠的致癌性的研究,接近最高剂量实验(50 mg/kg/d),没有实验动物出现癌证的证据
器官毒性:丙腈津可导致动物中枢神经系统衰弱。
人及动物中的转归:给予大鼠、狗和母牛低剂量丙腈津,可迅速被胃肠道吸收。在一项对大鼠和狗的研究中发现大部分摄入的丙腈津在4天内从动物体内消除。丙腈津有蓄积于大脑、肝脏、肾脏、肌肉和脂肪的倾向。给予母牛很少量的丙腈津,在21天内有接近88%的丙腈津从尿液和粪便中排出。它在牛奶中的浓度很低,为0.022 ppm。
生态效应:
对鸟类的影响:丙腈津对鸟类有轻到中度的毒性。野鸭的口服半数致死剂量大于2000 mg/kg,白喉鹑为400 mg/kg。
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丙腈津对鱼类和水生无脊椎动物有轻到中度毒性。它在花斑鱼中的半数致死浓度(96小时)为7.5 mg/L,在羊鲷鱼中为18 mg/L。
对其他有机体的影响:丙腈津对蜜蜂没有毒性。
环境转归:
土壤和地下水中降解:丙腈津在土壤中具有低度到中度残留性。它在各种类型的土壤中都能迅速降解,这主要归功于微生物的作用。丙腈津在风干的多沙黏土中的半衰期为2-4周,在多沙肥土中为7-10周,在黏土中为10-14周,在新鲜的多沙黏土中为9周。它可被太阳光轻度分解。丙腈津从土壤中蒸发的速度很慢。它可在径流、沉淀物、水中传输并且能通过土壤过滤到地下水中。在多数地下水样中发现有很低浓度的丙腈津(0.001-0.08 mg/L)。在丙腈津产品标签上要求注有地下水建议声明。
水中的降解:丙腈津对水的化学作用(水解)和太阳光的作用(光解)是稳定的。
植物中的降解:丙腈津被植物的根吸收并被传输到叶子部分。它通过抑制光合作用起作用。
物理性质:
外观:丙腈津是均三嗪化学制品的一种。这种无味的白色晶状固体不能和金属共存。
化学名称:2-(4-氯-6乙氨基-1,3,5-三嗪-2-ethylamino)-2-methylpropionitrile
化学杂志检索号码:21725-46-2
分子量:240.70
水溶解度:171mg/L,25度[6]
其他溶剂中的溶解度:苯、氯仿、酒精、己烷 不溶; 二甲苯、乙醇 易溶
熔点:167度
蒸汽压:0.0002mPa 20度
分配系数:2.22
吸附系数:190
接触限值:
每日允许摄入量:无可用资料
MCL:无可用资料
RfD:无可用资料
PEL:无可用资料
HA:0.01mg/L(终生)
TLV:无可用资料
本内容搜集自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