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11-21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省卫生监督所、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诺维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友信、雷玲、朱菊一、郑玉新、黄文燕、练海泉、张博、施健、崔军。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XXXX年XX月。
工作场所空气中工业酶混合尘与工业酶卫生标准
1 范围(章)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工业酶混合尘(总尘)与工业酶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工业酶的工作场所,包括a-淀粉酶、酸性蛋白酶和糖化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章,如没有内容,此章可省略)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191.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QB/T1803- 酶活力的试验方法
3 卫生要求
3.1 生产和使用工业酶作业场所空气中工业酶混合尘(总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2mg/m3。
3.2 生产和使用工业酶作业场所空气中工业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1.5µ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3µg/m3。
4 监测检测方法
4.1 工作场所空气中工业酶混合尘(总尘)的测定按GBZ/T 191.1- 执行。
4.2工作场所空气中a-淀粉酶、酸性蛋白酶和糖化酶酶活力的测定按QB/T1803-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