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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检测概要

发表时间:2014-06-18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一、日本作业环境测定相关法规

日本作业环境测定相关法规,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第2条第四款、第65条及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以及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第587条至第592条,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第28条,粉尘障害防止规则第25条及第26条,铅中毒预防规则第52条,特定化学物质等预防规则第36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缺氧症预防规则第3条及第4条,办公室卫生基准规则第7条及第8条,作业环境测定基准,作业环境评价基准,作业环境测定法、作业环境测定法施行令及作业环境测定法施行规则[13-24]。

1. 劳动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令

日本作业环境测定规范,主要源于劳动安全卫生法第65条,雇主对于实施有害作业室内作业场所及其它经政令指定之类似作业场所,应依劳动省令之规定,实施必要的作业环境测定,并纪录其结果。于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规范应实施作业环境测定的作业场所,如下:

(1)经劳动省令指定,会显著飞散土石、岩石、矿物、金属或碳的粉尘之室内作业场所。

(2)经劳动省令指定之酷热(高温)、寒冷或潮湿之室内作业场所。

(3)经劳动省令指定,会发出显著噪音之室内作业场所。

(4)经劳动省令指定之坑内作业场所。

(5)设有中央空气调节设备(指可以将空气净化,并调节其供气之温度、湿度及流量之设备。)建筑物供办公用之房间。

(6)经劳动省令指定,实施附表一所列辐射线作业之作业场所。

(7)制造或处理附表三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的特定化学物质之室内作业场所以及于炼焦炉上或紧邻炼焦炉进行焦炭制造之作业场所。

(8)进行附表四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款所列的铅作业(于隔离室采取遥控方式操作者,不在此限。)之室内作业场所。

(9)于附表六所列之有缺氧危险场所进行作业之该作业场所。

(10)制造或处理附表六之二所列之有机溶剂,经劳动省令规定者之室内作业。

将以上条文及附表所提及需进行环境测定之场所及作业,整理如表5。

2.劳动安全卫生规则

劳工安全卫生规则第五百八十七条至五百九十二条,列出应实施作业环境测定之酷热、寒冷或多湿之室内作业场所、显著发生噪音之室内作业场所及坑内作业场所。会发生显著噪音之室内作业场所,应每六个月以内一次,定期测定平均噪音音压级。雇主实施测定后,应纪录并保持三年。坑内作业场所,应每一个月以内一次定期测定二氧化碳气体浓度。

3. 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

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第二十八条,雇主对于应实施作业环境测定之室内作业场所,应每六个月以内一次,定期测定该有机溶剂的浓度。雇主依前项的规定实施测定后,应就其情形纪录,并保持三年。应视其情形,立即依作业环境评估基准,就作业环境之管理状态,进行该测定结果的评估,作第一管理区分、第二管理区分、第三管理区分之区分。雇主依前项之规定实施评估后,就其情形纪录,并保存三年。雇主对于依前条第一项规定评估之结果被区分为第三管理区分之场所,应立即实施设施、设备、作业过程或作业方法之点检,并就其结果进行设施或设备之检修保养,采取改善作业过程或作业方法及其它改善作业环境所需之措施,使该场所成为第一管理区分或第二管理区分。雇主采取措施后,为确认其效果,测定该有机溶剂浓度,并评估其结果。雇主对于第三管理区分之场所,应使劳工着用有效之呼吸防护具,并实施健康检查及其它保持劳工健康所需之必要措施。雇主对于评估之结果被区分为第三管理区分之场所,应实施设施、设备、作业过程或作业方法之点检,并就其结果尽量进行设施或设备之检修保养,采取改善作业过程或作业方法及其它改善作业环境所需之措施。

4. 粉尘危害防止规则

粉尘危害防止规则第二十六条,雇主对于前条之室内作业场所,应每六个月以内一次,定期测定该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之浓度。雇主在前条之室内作业场所中,于从事土石、岩石或矿物相关粉尘作业之室内作业场所,实施前项之测定时,应测定该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之含有率。但该土石、岩石或矿物中之游离二氧化硅之含有率已经清楚时,则不在此限。雇主依前㆓项之规定实施测定后,应就其情形纪录,并保持七年。测定后,应视其情形,立即依作业环境评估基准,就作业环境之管理状态,进行该测定结果之评估,作第一管理区分、第二管理区分、第三管理区分之区分。雇主依前项之规定实施评估后,就其情形纪录下列事项,并保存七年。雇主对于被区分为第三管理区分之场所,应立即实施设施、设备、作业过程或作业方法之点检,并就其结果进行设施或设备之检修保养,采取改善作业过程或作业方法及其它改善作业环境所需之措施,使该场所成为第㆒管理区分或第㆓管理区分。雇主依规定采取措施后,为确认其效果,测定该粉尘之浓度,并评估其结果。雇主对于第三管理区分之场所,应使劳工着用有效之呼吸防护具,并实施健康检查及其它保持劳工健康所需之必要措施。雇主对于被区分为第二管理区分之场所,应实施设施、设备、作业过程或作业方法之点检,并就其结果尽量进行设施或设备之检修保养,采取改善作业过程或作业方法及其它改善作业环境所需之措施。

5. 铅中毒预防规则

铅中毒预防规则第五十二条,雇主对于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第二十一条第八款所列之室内作业场所,应每一年以内一次,定期测定该作业场所空气中铅浓度。雇主依前项规定实施测定后,应就其情形纪录,并保持三年。测定后,应视其情形,立即依作业环境评估基准,就作业环境之管理状态,进行该测定结果之评估,作第一管理区分、第二管理区分、第三管理区分之区分。雇主依前项之规定实施评估后,就其情形纪录,并保存三年。雇主对于依前条第一项规定评估之结果被区分为第三管理区分之场所,应立即实施设施、设备、作业过程或作业方法之点检,并就其结果进行设施或设备之检修保养,采取改善作业过程或作业方法及其它改善作业环境所需之措施,使该场所成为第一管理区分或第二管理区分。雇主依规定采取措施后,为确认其效

果,测定该铅的浓度,并评估其结果。雇主对于第三管理区分之场所,应使劳工着用有效之呼吸防护具,并实施健康检查及其它保持劳工健康所需之必要措施。雇主对于评估之结果被区分为第二管理区分之场所,应实施设施、设备、作业过程或作业方法点检,并就其结果尽量进行设施或设备之检修保养,采取改善作业过程或作业方法及其它改善作业环境所需之措施。

6. 特定化学物质等障害预防规则

特定化学物质等障害预防规则第三十六条雇主对于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以下简称令)第二十一条第七款之作业场所,应每六个月以内一次,定期测定空气中第一类物质或第二类物质之浓度。测定后,应视其情形,立即作业环境评估基准,就作业环境之管理状态,进行该测定结果之评估,作第一管理区分、第二管理区分、第三管理区分之区分。雇主依前项之规定实施评估后,就其情形纪录下列事项,并保存三年。雇主对于前项评估之纪录中,有关令附表三第一款6所列之物质,或同表第二款4至6、14、19、24、29与30所列物质之评估纪录,及制造铬酸等之作业场所、由矿石制造铬酸等之事业场所中在铬酸等处理之作业场所所实施有关令附表三第二款11与21所列物质之评估纪录,则应保存三十年。雇主对于被区分为第三管理区分之场所,应立即实施设施、设备、作业过程或作业方法之点检,并就其结果进行设施或设备之检修保养,采取改善作业过程或作业方法及其它改善作业环境所需之措施,使该场所成为第一管理区分或第二管理区分。雇主依前项之规定采取措施后,为确认其效果,对于同项之场所测定该特定化学物质之浓度,并评估其结果。雇主对于第三管理区分之场

所,应使劳工着用有效之呼吸防护具,并实施健康检查及其它保持劳工健康所需之必要措施。雇主对于评估之结果被区分为第二管理区分之场所,应实施设施、设备、作业过程或作业方法之点检,并就其结果尽量进行设施或设备之检修保养,采取改善作业过程或作业方法及其它改善作业环境所需之措施。

7. 缺氧症等防止规则

缺氧症等防止规则第三条雇主对于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第二十条第九款所列之室内作业场所,应于该日作业开始前,测定该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如系第二种缺氧危险作业相关作业场所,为氧及硫化氢)之浓度。雇主规定实施测定后,应就其情形,纪录下列事项,并保持三年。

(1)测定日期、时间。

(2)测定方法。

(3)测定处所。

(4)测定条件。

(5)测定结果。

(6)实施测定者之姓名。

(7)依测定结果而采取缺氧症之预防措施时,该措施之概要。

雇主使劳工从事缺氧危险作业时,应备妥实施前条第一项规定之测定所需之测定器具,或采取可以容易利用之措施。

8. 办公场所卫生基准规则

办公场所卫生基准规则第七条雇主对于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第二十一条第五款所列之室,应每两个月以内一次,定期就下列事项加以测定。

(1)一氧化碳及二氧化碳之含有率。

(2)室内及室外温度。

(3)相对湿度。

雇主依前项规定实施测定后,应就其情形,纪录下列事项,并保持三年。

(1)测定日期、时间。

(2)测定方法。

(3)测定处所。

(4)测定条件。

(5)测定结果。

(6)实施测定者之姓名。

(7)依测定结果而采取改善措施时,该措施之概要。

第八条测定应使用下列之测定器,或具有与该测定器同等以上性能之测定器。浮游粉尘量,装有玻璃纤维滤纸(以具有可以捕集零点三微米之硬脂酸粒子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之性能者为限。),以重量法测定相对沈降直径约在十微米以下浮游粉尘之仪器,或以该仪器为标准校正过之仪器。一氧化碳之含有率,使用检知管方式。二氧化碳之含有率,使用检知管。气温,以0.5度为刻度之温度计。相对湿度,以0.5℃为刻度之干湿球湿度计。气流(风速),可以测定每秒0.2公尺以上气流之风速计。

备考:一氧化碳及二氧化碳之含有率、气温、相对湿度以及风速之测定,系在该室平常使用时间中,在距离该室中央部分楼地板上75公分以上120公分以下之位置实施。

9. 作业环境测定基准

作业环境测定基准,对于粉尘、气温湿度、噪音、坑内作业、有空调之办公室、游离辐射、特定化学物质、有机溶剂浓度之测定,作技术性之规范。

(1) 粉尘测定

平常作业时间内实施测定,于单位作业场所以六公尺以下之等间隔所划之横线与纵线之交叉点,在距离地板面50公分以上、150公分以下之位置为测定点。但若已知在单位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之浓度几乎均匀时,则该作为测定点之交叉点,得采于该单位作业场所地板面上方以超过六公尺之等间隔所划之横线与纵线之交叉点。每以单位作业场所应取五点以上。但若单位作业场所甚为狭小,又已知该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之浓度几乎均匀时,不在此限。在接近粉尘飞散源之场所进行作业,在认为空气中粉尘浓度会达到最高之时间,就进行该作业之位置进行测定;空气样品之采样时间,每一测定点应持续十分钟以上。但采相对浓度指示法之测定,不在此限。空气中粉尘浓度之测定,应采下列之方法之一:

a. 使用分粒装置之过滤捕集法及重量分析法。

b.相对浓度指示法(以在该单位作业场所内有一个以上之测定点,采取前项所列之方法同时进行测定为限。)。测定结果之评估,属于第一管理区分之单位作业场所,经当地劳动基准监督署长之许可时,该粉尘浓度之测定,得采相对浓度指示法,不受第一项第四款规定之限制。此时,该测定应依下列之规定:

a. 测定仪器应使用劳动省劳动基准局长指定之型式,每一年以内定期校正一次。

b. 质量浓度变换系数,系使用前款之测定仪器于该单位作业场所所求得之数值,或劳动基准局长告知之数值。

(2) 气温湿度等测定

气温湿度测定点(辐射热之测定除外)系就单位作业场所中央部分距离其楼地板面50公分以上、150公分以下之位置,选取一点以上。辐射热之测定点应就各该热源,取在作业场所中最接近热源之位置。测定时,应使用下列之测定仪器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测定仪器。气温及湿度,0.5℃为刻度之阿斯曼通风干湿计。辐射热,以0.5℃为刻度之黑球温度计。

(3) 噪音测定

噪音测定,于单位作业场所,以六公尺以下之等间隔所划横线与纵线之交叉点,在距离地板面120公分以上、150公分以下之位置为测定点。但若已知在单位作业场所中之噪音水平几乎均匀时,该作为测定点之交叉点,得采以超过六公尺之等间隔所划之横线与纵线之交叉点。每一单位作业场所应取五点以上。但若单位作业场所甚为狭小,又已知在该单位作业场所之噪音水平几乎均匀时,不在此限。于进行作业之时间中,在认为噪音水平会达到最高之时间,就进行该作业之位置进行测定。测定应依下列之规定:噪音计应符合日本工业规格C1520(普通噪音计)规定之规格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型式。以噪音计之A权值测定之。每㆒测定点之测定时间为连续十分钟以上。

(4) 坑内作业测定

坑内作业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及气温之测定,应依下列之规定:于坑内之开挖面与坑口之中间位置及在开挖面上分别取测定点以个以上。测定时,应使用下列之测定仪器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测定仪器。二氧化碳气体浓度,采检知管方式之二氧化碳气体检知器。气温,以0.5℃为刻度之温度计。

(5) 有空调之办公室测定

有空调设备之办公室一氧化碳及二氧化碳气体含量之测定,应依下列规定:在距离建筑物室内之中央部分楼地板面75公分以上、120公分以下之位置,取一个以上之测定点。测定应在建筑物室内于通常使用之时间中实施。测定时,应使用下列之测定仪器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测定仪器。以氧化碳气体浓度,采检知管。二氧化碳气体浓度,采检知管。室温及外温,以0.5℃为刻度之温度计。相对湿度,以0.5℃为刻度之干湿球温度计。

(6) 特定化学物质之测定

特定化学物质之测定方法,应依附表一所列之采样及分析方法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采样及分析方法。测定空气中石绵(闪石绵及青石绵除外)浓度,采下列之任何一种方法:

a. 过滤捕集法及计数法。

b. 过滤捕集法及X射线反射分析法。

空气中丙烯、氯乙烯、氯气、氰化氢、氟化氢、苯及硫化氢之测定,得采用检知管;但空气中若该物质以外之物质可能对测定值造成影响,则不在此限。测定评估结果,连续两年属于第一管理区分之单位作业场所,经当地劳动基准监督署长之许可时,该特定化学物质等浓度之测定,得采检知管方法。此时,该单位作业场所应有一个以上之测定点同时采用附表一所列之方法实施。

(7) 铅测定

室内作业场所空气中铅浓度之测定,应采过滤捕集法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采样方法,以及吸光分析法、原子吸收光谱法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分析方法。

(8) 氧气及硫化氢浓度测定

缺氧危险场所之氧气及硫化氢浓度之测定,应依下列之规定:于该作业场所可得知空气中氧气及硫化氢浓度之适当位置,取测定点五个以上。测定时,应使用下列测定仪器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测定仪器。氧气,采用氧浓度计或检知管。硫化氢,采用检知管。

(9) 有机溶剂浓度之测定

室内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机溶剂,氧气及硫化氢浓度之测定,应就附表二所列之采样分析方法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采样分析方法。得采用检知管测定之物质包括,丙酮、异丙醇、异戊醇、乙醚、二甲苯、甲酚、氯苯、氯仿、乙酸异丁酯等;但空气中若具该物质以外之物质可能对测定值造成影响,则不在此限。测定结果之评估,连续两年属于第一管理区分之单位作业场所,经当地劳动基准监督署长之许可时,该有机溶剂浓度之测定,得采检知管测定。此时,该单位作业场所应有一个以上之测定点同时采用附表二所列之方法实施之。

10. 作业环境评估基准

作业环境测定结果之评估,区分为第一管理区分至第三管理区分。只实施A测定时:第一管理区分,第一评估值未达管理浓度时;第二管理区分,第一评估值在管理浓度以上,且第二评估值在管理浓度以下;第三管理区分,第二评估值超过管理浓度。实施A测定及B测定时:第一管理区分,第一评估值及B测定之测定值(在两个以上之测定点实施B测定时,采其最大值)未满管理浓度;第二管理区分,第二评估值在

管理浓度以下,且B测定之测定值在管理浓度之一点五倍以下;第三管理区分:第二评估值超过管理浓度时,或B测定之测定值超过管理浓度之一点五倍。若单位作业场所有测定对象之浓度未满以该测定所使用之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求得之定量下限值之测定点时,则以该测定点之测定值作为该定量下限值,作前项之区分。若单位作业场

所有测定对象之浓度未满管理浓度十分之一之测定点时,可以该测定点之测定值作为管理浓度之十分之一,作第一项之区分。有机物溶剂两种以上之混合物有关之单位作业场,于各测定点,以下式计算所得之换算值作为该测定点之测定值,作第一项之区分。此时,与管理浓度相当之值取为一。

C=(C1/E1)+(C2/E2)+.....................

上式中,C、C1、C2......及E1、E2........分别表示如下之值。

C:换算值

C1、C2......各该有机溶剂种类之测定值

E1、E2.......各该有机溶剂种类之管理浓度

评估值之计算

日本.jpg

转自肖建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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