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11-2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一、资质认定的形式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二、计量认证的起源
1、八十年代初,市场经济模式开始发展,政府对产品产供销管理职能转为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形成政府对检验机构的需求,从国家到各行业,从省到地市相继成立了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2、为了规范其工作行为,1985年国家制定了《计量法》,1987年发布的《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将对检验机构的考核称之为计量认证。计量认证是对检测机构的法制性强制考核,是政府权威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规定类型检测所给予的正式承认。
3、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0年发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1021-1990),俗称50条。
4、计量认证工作的主管机关由原国家计量局(1985-1987)到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87-1998)到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2001),2001年国家认监委成立,该职能划归其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计量认证现在已发展成为我国规范检测市场的一种主要资质认定手段,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审批工作,是目前我国实验室评价管理工作中应用范围最广、知名度最高的管理模式。
三、审查认可(验收)的起源
1、八十年代中期,作为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原国家标准局,为监督产品质量,实施了抽查制度,86年开始在全国开始设立各类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同时各省市也相继设立了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2、为了有效对这些检验机构的工作范围、工作能力、工作质量进行监控和界定,规范检验市场秩序,就提出对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认可的要求,随后国家技术监督局在1990年《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了设立检验机构的规划、审查工作。此项工作即为“审查认可(验收)”,对技术监督局授权的非技术监督局系统的质检机构的授权(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称为审查认可,对技术监督系统内的质检机构的考核称为“验收”。
3、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发布《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俗称39条。
四、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验收)的改革
1、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凡是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
审查认可(验收)是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对依法设置或授权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设立条件、界定任务范围、检验能力考核、最终授权(验收)的强制性管理手段。
2、由于历史原因,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工作分别由计量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实施,为与国际实验室考核标准接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二合一的评审准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3、2006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7月,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面吸收了ISO/IEC17025的精华,继续保留了法律法规和政府对检测机构的强制性考核要求。将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评审要求统一为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五、实验室资质认定的主体
国家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地方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组织实施的机构是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而实验室认可是一级管理,实施机构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六、资质认定证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监委2006年印发了《关于启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2006]25号),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启用新资质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各界进行了公告。对已经获证机构,证书尚未到期的,规定于2007年1月1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证书更换手续。2007年1月1日后,原有计量认证、验收、授权等证书将失效。
新的资质认定证书分计量认证证书 、审查认可证书、验收证书、授权证书等四种形式:
1、计量认证证书: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颁发,使用CMA标志;
2、审查认可证书: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颁发,使用CMA标志;
3、验收证书: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质量(纤维)检验机构颁发,使用CAL标志;
4、授权证书:对国家认监委授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颁发,使用CAL标志。
资质认定证书格式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统一编号方法执行。CMA、CAL标志图形仍沿用原设计式样。
取得审查验收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AL和CMA标志,有CAL和CMA标志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