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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之放射性皮肤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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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皮肤病是由于放射线(主要是X射线、β射线、γ射线及放射性同位素)照射引起的皮肤损伤。

皮肤是人体面积最大的器官,它包围着整个人体,直接与周围环境接触,对于任何生产性有害因素,皮肤总是最先接触,因而职业性皮肤病在职业性疾病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症状体征:

放射性损伤分急性放射损伤和慢性放射损伤两种。

1. 急性放射性损伤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是指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大剂量(X射线、γ射线及β射线等)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肤溃疡。潜伏期为数日,按损伤轻重分为4度。一般对表皮细胞的损伤,最初仅表现为细胞增殖减少。若超过阈剂量,局部可出现暂时性炎症反应,表现为毛囊丘疹和暂时脱发,即I度损伤。I度损伤于照射局部出现,有界限清楚的红斑,2-6周内最明显,有灼热和刺痒感,脱发,红斑消退后出现脱屑和色素沉着。随着放射剂量的增加,症状由干性皮炎(红斑)进展到渗出性反应,即Ⅱ度损伤。1-3周局部形成潮红、肿胀、水疱,继而形成浅表糜烂面、红斑、自觉灼热或疼痛,以后结痂,愈合遗留色素沉着、永久性脱发等。病变程度重时可累及真皮深部或皮下组织,形成腐肉及坏死性溃疡,即Ⅲ度损伤。数小时至10天,红斑出现麻木、瘙痒、水肿、剧烈刺痛、水泡、坏死、溃疡等,为Ⅳ度损伤。

急性放射性皮炎因损害程度和范围不同,可伴有白细胞下降及轻重不一的全身症状,严重者可危及生命。急性放射性损伤多见于操作违章或丢失放射源等事故。

2. 慢性放射性损伤

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或由小剂量射线长期照射(职业性或医源性)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溃疡。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分为3度。

I度为皮肤干燥、色素沉着或脱失、粗糙,指甲灰暗或纵嵴色条甲;

Ⅱ度为皮肤角化过度、皲裂或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等;

Ⅲ度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功能障碍等。

受到慢性放射性损伤,皮肤可发生扁平或疣状有质增生,或形成顽固性溃疡,可继发基底细胞癌或鳞癌。慢性放射性损伤多因超剂量照射或忽视个体防护所致。

双手出现皮肤干燥、色素沉着、粗糙、指甲灰暗、皮肤皲裂或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角质突起、指端角化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功能障碍等症状。

诊断检查:

诊断标准

根据患者的职业史、皮肤受照史、法定局部剂量监测提供的受照剂量及现场受照个人剂量调查和临床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

皮肤受照后的主要临床表现和预后,因射线种类、照射剂量、剂量率、射线能量、受照部位、受照面积和身体情况等而异。依据表1做出分度诊断.

表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分度诊断标准

分 度
 
初期反应期
 
假愈期
 
临床症状明显期
 
参考剂量,Gy
 
Ⅰ°
 

 

 
毛囊丘疹、暂时脱毛
 
≥3~
 
Ⅱ°
 
红斑
 
2~6周
 
脱毛、红斑
 
≥5~
 
Ⅲ°
 
红斑、烧灼感
 
1~3周
 
二次红斑、水泡
 
≥10~
 
Ⅳ°
 
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
 
数小时~10天
 
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潰疡
 
≥20~
 

最后诊断,应以临床症状明显期皮肤表现为主,并参考照射剂量值。

最后诊断,应以临床症状明显期皮肤表现为主,并参考照射剂量值。

治疗方案:

对职业性放射性工作人员中,Ⅰ度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患者,应妥善保护局部皮肤避免外伤及过量照射,并作长期观察;Ⅱ度损伤者,应视皮肤损伤面积的大小和轻重程度,减少射线接触或脱离放射性工作,并给予积极治疗;Ⅲ度损伤者,应脱离放射性工作,并及时给予局部和全身治疗。对经久不愈的溃疡或严重的皮肤组织增生或萎缩性病变,应尽早手术治疗。

1.局部保守治疗

1 Ⅰ度损伤勿需特殊治疗,可用润肤霜、膏保护皮肤。

1..2 Ⅱ度损伤具有角质增生、脱屑、皲裂,使用含有脲素类药物的霜或膏软化角化组织或使用刺激性小的霜膏保护皮肤。

1..3 Ⅲ度损伤早期或伴有小面积溃疡,短期内局部可使用维斯克溶液或含有超氧化物歧化酶(SOD)、表皮生长因子(EGF)、Zn的抗生素类霜、膏,并配合用甲2-巨球蛋白制剂,能促使创面加速愈合。如创面出现时好时坏者,应及时手术治疗。

1..4 手术治疗指征

对严重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创面,应适时施行彻底的局部扩大切除手术,再用皮片或皮瓣等组织移植,作创面修复。手术治疗的指征如下:

1.4.1 局部皮肤病损疑有恶性变时;

1.4.2 皮肤有严重角化、增生、萎缩、皲裂、疣状突起或破溃者;

1.4.3 皮肤疤痕畸形有碍肢体功能者;

1.4.4 经久不愈的溃疡,其面积较大较深,周围组织纤维化,血供较差者。

2. 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

2.1 诊断标准

2.1.1 必须是在原放射性损伤的部位上发生的皮肤癌。

2.1.2 癌变前表现为射线所致的角化过度或长期不愈的放射性溃疡。

2.1.3 凡不是发生在皮肤受放射性损害部位的皮肤癌,均不能诊断为放射性皮肤癌。

2..1.4 发生在手部的放射性皮肤癌其细胞类型多为鳞状上皮细胞癌。

2.2 处理原则

2..2.1 对放射性皮肤癌应尽早彻底手术切除。

2..2.2 放射性皮肤癌局部应严格避免接触射线,一般不宜放射治疗。

2..2.3 放射性皮肤癌,因切除肿瘤而需作截指(肢)手术时,应慎重考虑。

预防及预后:

预防放射性皮肤病的关键是做好外照射防护。

1. 时间防护

人体受到辐射的剂量与受照射时间成正比,照射时间越长,吸收的剂量越多,相应对身体的损伤也就越大。所以,减少人员在放射场中逗留的时间,便能起到防护作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员不得不在大剂量率环境中工作时,应严格限制个人的操作时间,使受照剂量控制在适当的水平。

2. 距离防护

对于点状放射源,在不考虑空气对射线的吸收时,人体受到的剂量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即距离增加一倍,剂量减少至1/4,所以应尽量增加人体与辐射源的距离,如遥控操作或采用适当的工具等。

3. 屏蔽防护

在实际工作中,仅靠时间和距离这两个因素来调节,往往有一定局限。为了取得更好的防护效果,还需要在放射源和人之间设置一定的屏蔽体,用以减少和消除放射对人体的损害。

对于不同的放射,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材料进行屏蔽防护。大部分需要屏蔽的放射是X射线和γ射线,屏蔽这两种射线的材料很多。根据材料的性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高原子序数的金属材料,如铅、铁等,另一类是通用建筑材料,如混凝土、砖、土等。

4. 个体防护

开放源工作一定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配用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具,如手套、工作服、防护鞋、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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