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内照射放射病是经物理、化学等手段证实有过量放射性核素进入人体,形成放射性核素内污染,其有效累积剂量当量可能大于1.0Sv;或者较长有效生物半衰期的放射性核素,一次或多次进入体内,使机体放射性核素摄入量超过相应的年摄入量限值几十倍以上。
症状体征:
1.内照射放射损伤取决于进入体内的放射性物质所致电离密度大小。因而α衰变的核素危害性最大,β和γ衰变次之。与外照射不同,放射性核素在体内滞留时,按衰变规律不断释放射线,形成持续性照射源。在放射性核素全部从机体内排出或全部衰变完后,对机体的照射作用才停止。
2.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过程较为复杂,不同放射性核素的吸收量、蓄积部位、排出速度,因核素的理化特性、进入体内的途径以及体内蓄积部位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别。某些放射性核素,选择性蓄积于某些器官,造成靶器官的严重损伤。如亲骨型核素(90锶、226镭、239钚),对骨髓造血功能和骨骼的损伤严重,晚期可诱发骨肿瘤。沉积于网状内皮系统的核素(232钍、144铈、210钋等)对肝、脾损伤较重,引起中毒性肝炎,晚期可诱发肝肿瘤。亲肾型核素(238铀、106钌等)可引起肾脏损害,出现肾功能不全。
3.不易由胃肠道吸收的放射性核素,从口腔进入后,绝大部分由肠道排出体外。气态及挥发性的核素,主要经呼吸道迅速排出。机体中某些代谢产物,能影响放射性核素在体内的蓄积和排出,如胆酸、乳酸、柠檬酸等。锶、镭等理化特性类似于钙与骨组织结合能力很强,因此排出率很低,晚期几乎不排出。
4.某些核素的放射性虽较弱,但进入体内可产生化学毒性作用。如铀、钍对机体的损伤,化学毒性是主要因素。
5.长期小量的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形成一定量体负荷或肺负荷的内污染病例,与慢性外照射放射病患者不尽相同,机体可无近期放射性损伤征象,主要表现为远期效应,经过较长潜伏期,可以发生骨质疏松、恶性肿瘤等。
诊断检查:
诊断标准
1 经物理、化学等手段证实,有过量放射性核素进入人体,致其受照情况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1 一次或较短时间(数日)内进入人体的放射性核素,使全身在较短的时间(几个月)内,均匀或比较均匀地受到照射,使其有效累积剂量当量可能大于1.0Sv,并有个人剂量档案和健康档案。
1.2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放射性核素多次进入体内;或者较长有效半减期的放射性核素一次或多次进入体内,致使机体放射性核素摄入量超过相应的年摄入量限值几十倍以上。
2 内照射放射病的临床表现,或以与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相似的全身性表现为主;或以该放射性核素靶器官的损害为主,并往往伴有放射性核素初始进入体内途径的损伤表现。
前述临床表现可能发生在放射性核素初始进入人体内的早期(几周内)和/或晚期(数月至数年)。
2.1 均匀或比较均匀地分布于全身的放射性核素引起的内照射放射病,其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所见与外照射放射病相似,可有不典型的初期反应、造血障碍和神经衰弱症候群。
2.2 选择性分布的放射性核素则以靶器官的损害为临床表现,同时伴有神经衰弱症候群和造血功能障碍等主要全身表现。
靶器官的损害因放射性核素种类而异:
A.放射性碘引起的甲状腺功能低下、甲状腺结节形成等。
B.镭、钚等亲骨放射性核素引起的骨质疏松、病理性骨折等。
C.稀土元素和以胶体形式进入体内的放射性核素引起的网状内皮系统的损害。
治疗方案:
1 对有过量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的人员进行及时、正确的初期医学处理。
2 加强营养,注意休息。需要时应有计划地进行放射性核素的加速排出和综合对症治疗。
3 脱离放射性核素的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