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概述:
1.放射性骨损伤属确定性效应,存在剂量阀值,但因各种射线的能量不同,受照射情况各异,身体各部位软组织厚薄不一,以及受照后处理不同,目前尚难以确定一个准确的通用阈剂量。本标准给出的引起骨损伤受照射剂量阈值仅是一个参考值范围。
2.骨损伤的程度与放射源性质、照射剂量、剂量率、照射次数、间隔时间、照射部位及范围等因素有关。照射剂量大、间隔时间短、范围大者出现时间早、程度重,一次大剂量照射比分次小剂量照射损伤重。
3.骨质疏松、骨髓炎、病理骨折、骨坏死是损伤的一个发展演变过程,骨损伤程度和X射线征象的变化与受照射剂量、照射后的时间相一致。同时与受照射局部的处理和保护是否得当也有关。
症状体征:
骨损伤的程度与放射源性质、照射剂量、剂量率、照射次数、间隔时间、照射部位及范围等因素有关。照射剂量大、间隔时间短、范围大者出现时间早、程度重,一次大剂量照射比分次小剂量照射损伤重。
骨质疏松、骨髓炎、病理骨折、骨坏死是损伤的一个发展演变过程,骨损伤程度和X射线征象的变化与受照射剂量、照射后的时间相一致。同时与受照射局部的处理和保护是否得当也有关。
诊断检查:
1.诊断原则
必须根据受照史、受照剂量、剂量率、临床表现、x射线影像学或骨密度测定等检查所见,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造成的骨疾病,方能诊断。
2.分类诊断依据
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分次大剂量照射所引起的受照范围内(或照射野内)骨骼损伤,骨损伤剂量参考阐值为2OGy;长期接触射线所引起的骨损伤,参考阈值为5OGy。
2.1 放射性骨质疏松。
2.1.1 多伴有局部皮肤的放射性皮炎改变。
2.1.2 X射线征象:轻者骨小梁稀疏、粗糙;重者骨小梁网眼稀疏,有斑片状透光区,骨皮质显著增厚呈层板状或皮质白线消失。
2.2 放射性骨髓炎
2.2.1 多伴有局部皮肤及软组织深达骨质的溃疡,常伴有不同程度的细菌感染。
2.2.2 X射线征象:骨皮质密度减低、变薄、表面不光滑、骨质有不规则破坏伴附近骨质疏松,并可见不规则的斑片状透光区,偶尔也伴有骨质增生或死骨形成。
2.3 放射性骨折
2.3.1 此类骨折为继发于放射性骨损伤(骨质疏松、骨髓炎、骨坏死)的病理性骨折。
2.3.2 局部皮肤有放射性皮炎或溃疡存在。
2.3.3 骨折发生前一般有程度不同的活动过度、外力作用等诱因,但有时诱因不明显。
2.3.4 骨折多发生在持重骨(椎体、股骨颈、桡骨头、胫腓骨、锁骨和肋骨等)。
2.3.5 X射线征象:有骨质疏松基础,两断端有骨质疏松改变,骨折线一般较整齐。
2.4 放射性骨坏死
2.4.1 多在骨萎缩、骨髓炎或骨折的基础上发生。
2.4.2 伴有局部皮肤及软组织的重度放射性损伤。
2.4.3 X射线征象:在骨质疏松区内或骨折断端附近出现不规则的片状致密阴影,夹杂一些透光区。
2.5 放射性骨发育障碍
2.5.1 多见于受照射时骨骺呈活跃增生的儿童(约6岁前或青春期少年)。
2.5.2 局部皮肤可无明显放射损伤改变,或伴轻度放射性皮炎改变。
2.5.3 X射线征象:骨与软骨生长发育迟缓,甚至停滞。长骨向纵向及横向生长皆有障碍,长度变短,骨干变细,皮质变薄。
治疗方案:
1 对已确定局部受照剂量超过骨损伤的参考阈剂量,无论有无骨损伤的临床或X线表现,均应脱离射线,凡出现骨损伤者,更应脱离放射线,或视全身情况改为非放射性工作。
2 为预防和减轻放射性骨损伤的发生,应给予富含钙和蛋白质的饮食,注意适当活动。
3 应用改善微循环和促进骨组织修复、再生的药物:如复方丹参、谷胱甘肽、抗坏血酸、降钙素、维生素A、维生素D、康力龙等蛋白同化激素,以及含钙制剂药物。
4 有条件者也可应用高压氧治疗。
5 注意避免骨损伤部位遭到外伤或感染,避免活检,皮肤出现明显萎缩或溃疡时应及时处理并采取手术治疗,用血循环良好的皮瓣或肌皮瓣覆盖,以改善局部的血液循环,消除创面。
6 发生骨髓炎时,应给予抗感染治疗,并及时采取手术治疗,彻底清除坏死骨,以带血管蒂的肌皮瓣充填腔穴和修复创面。
7 单个指骨或趾骨出现骨髓炎时,应及时截指(趾),如累积多个指(趾)而保留剩余个别指(趾)已无功能时,可考虑截肢,但应慎重。截肢高度应超过损伤的近端3—5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