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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之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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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可引起接触性皮炎。慢性接触可引起皮肤过度角化和色素沉着或/和脱失改变,如四肢或/和躯干皮肤干燥、脱屑、角化过度,掌跖部皮肤角化过度可形成凸起的疵状增生物;躯干和四肢出现弥漫的黑色或棕褐色色素沉着;色素沉着与色素脱失相间存在形成散在黑白色斑点;严重者在过度角化的基础上发生感染、坏死,形成经久不愈的溃疡,且可发生皮肤癌。这些皮肤改变是慢性砷中毒的特征性表现,故本标准将它列为诊断指标之一。

砷化物具肝脏毒性,严重可导致肝硬化。肝脏损伤的诊断和分级可完全按GBZ59进行。肝脏损伤的实验室检查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标准附录D中项目进行。

症状体征:

皮肤角化过度,尤在掌跖部位出现疣状过度角化;

在慢性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肝硬化;

b)周围神经病伴肢体运动障碍或肢体瘫痪;

c)皮肤癌。

诊断检查:

1.诊断原则

根据较长期间密切接触砷化物的职业史,出现皮炎、皮肤过度角化、皮肤色素沉着及消化系统、神经系统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发砷等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分析,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2.观察对象

具有头痛、头晕、失眠、多梦、乏力、消化不良、消瘦、肝区不适等症状;发砷超过当地正常参考值。

3.诊断及分级标准

3.1 慢性轻度中毒

除上述表现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皮肤角化过度,尤在掌跖部位出现疣状过度角化;

b)躯干部及四肢出现弥漫的黑色或棕褐色的色素沉着和色素脱失斑;

c)轻度肝脏损伤;

d)轻度周围神经病。

3.2 慢性重度中毒

在慢性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肝硬化;

b)周围神经病伴肢体运动障碍或肢体瘫痪;

c)皮肤癌。

治疗方案:

1 治疗原则

脱离砷的接触,口服二巯基丁二酸或用二巯基丙磺酸钠或二巯基丁二钠驱砷治疗,同时辅以补硒、维生素C等对症支持治疗。

2 其他处理

2.1 观察对象

一般半年或一年复查一次,但仍可从事原工作。

2.2 慢性中毒

凡诊断为慢性砷中毒者,不得继续从事砷作业;重度中毒者应避免化学物质接触;需要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预防及预后:

鉴于砷的化合物对多种动物有致畸作用,故虽然对人的影响资料较少尚不能最后肯定,尚有进一步观察的必要,但须高度重视并提高警惕。中国规定,孕妇、乳母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砷化合物浓度超过最高容许浓度的劳动。

砷盐目前尚无卫生标准,中国规定车间空气中砷化氢的最高容许尝试为0.3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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