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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之三硝基甲苯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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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硝基甲苯中毒是接触过量三硝基甲苯(TNT)引起的主要损害晶状体、肝和血液系统的疾病。急性中毒出现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紫绀及中枢神经系统抑制。慢性中毒除神经衰弱综合症外,主要表现为中毒性白内障、中毒性肝炎及低色素性贫血及再生障碍性贫血,有“三硝基甲苯面容”,即面部苍白,口唇及耳壳青紫。除脱离接触外,急性中毒可使用高铁血红蛋白还原剂(美蓝等),慢性中毒可对症治疗。对白内障尚无特异治疗。

症状体征:

诊断原则

根据密切的职业接触史,皮肤污染程度,肝脏损害的动态观察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眼晶体改变的特点,结合车间空气浓度监测等劳动卫生学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肝脏损害后方可诊断。

观察对象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列为观察对象:

a)出现头晕乏力、食欲减退、肝区痛等症状,肝大质软,压痛、叩痛不明显,肝功能试验正常;

b)临床症状不明显,肝不大,肝功能试验异常;

c) 肝大、并已出现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诊断及分级标准

1 轻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 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厌油、肝区痛等症状,肝大、质软或韧,有压痛或叩痛,肝功能试验异常;

b)肝脏缓慢性增大,质软或韧,有压痛或叩痛;

2 中度中毒

轻度中毒症状加重,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中度中毒:

a)肝大、质韧、肝功能试验反复异常;

b) 出现脾脏肿大。

3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肝硬化;

b)再生障碍性贫血。

诊断检查:

处理原则

1 治疗原则

1.1 根据病情制定治疗方案、禁止饮酒、禁用或慎用引起肝脏损害的药物。

1.2 按内科保肝治疗。

1.3 对症及支持疗法。

2 其他处理

2.1 观察对象

一般3-6个月复查一次,肝功能异常者应及时复查并做其他检查,尽早明确诊断。

2.2 轻度中度

应立即调离原作业并休息治疗,治愈后一般应调离肝毒作业。

2.3 中度中毒

应住院积极治疗,治愈后应调离有害有毒作业。

2.4 重度中毒

应予较长时间休息,治疗后明显好转者在健康情况许可下,可适当安排无毒害的轻工作。66+3

治疗方案:

处理原则

1 治疗原则

1.1 根据病情制定治疗方案、禁止饮酒、禁用或慎用引起肝脏损害的药物。

1.2 按内科保肝治疗。

1.3 对症及支持疗法。

2 其他处理

2.1 观察对象

一般3-6个月复查一次,肝功能异常者应及时复查并做其他检查,尽早明确诊断。

2.2 轻度中度

应立即调离原作业并休息治疗,治愈后一般应调离肝毒作业。

2.3 中度中毒

应住院积极治疗,治愈后应调离有害有毒作业。

2.4 重度中毒

应予较长时间休息,治疗后明显好转者在健康情况许可下,可适当安排无毒害的轻工作。

预防及预后:

l.改革生产工艺及设备,特别是炸药生产厂的球磨和装药车间应大力降低TNT粉尘浓度;加强通风排毒措施,改善工作条件和作业环境,尽量避免或减少接触TNT.

2.严格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3.加强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穿“三紧”工作服,带防尘口罩等。严禁在车间内进食、饮水。工作完毕后应温水淋浴,可使用10%亚硫酸钾肥皂洗浴,以除去TNT污染。

4.加强健康监护就业体检和每年一次定期体检,特别注意肝(包括肝功能)及眼晶体的检查。根据情况可实行工种轮换制。

5.职业禁忌证肝炎病毒携带者,肝胆疾病,眼晶状体混浊或白内障,血液病及严重的全身皮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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