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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之有机磷农药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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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磷农药中毒的机理,一般认为是抑制了胆碱酯酶的活性,造成组织中乙酰胆碱的积聚,其结果引起胆碱能受体活性紊乱,而使有胆碱能受体的器官功能发生障碍。凡由脏器平滑肌、腺体、汗腺等兴奋而引起的症状,与毒蕈中毒所引起的症状相似,则称为毒蕈样症状;凡由交感神经节和横纹肌活动异常所引起的症状,与烟碱中毒所引起的症状相似,故称烟碱样症状。

有机磷农药中毒的途径可通过皮肤进入人体。在喷洒过程的气雾可由呼吸道吸入;误服者由消化道吸收。其潜伏期也因中毒途径不同而有所差异。经口服者约5~20分钟早期出现恶心、呕吐,以后进入昏迷状态;经呼吸道者,潜伏期约30分钟,吸入后产生呼吸道刺激症状。呼吸困难,视力模糊,而后出现全身症状;经皮肤吸收者潜伏期最长约2~6小时,吸收后有头晕、烦躁、出汗、肌张力减低及共济失调等症状。

症状体征:

大量一次食入或吸入浓的毒物后,短的3min以内发病,一般在30min~12h以内发作。根据不同的类型神经受损,临床表现可以分3类:

1.副交感神经和分布于汗腺的交感神经节后纤维的胆碱能受体兴奋,表现腺体分泌增加,可见大汗、流涎和支气管分泌物增多。虹膜括约肌收缩使瞳孔缩小,胃肠平滑肌兴奋引起恶心、呕吐、腹泻、腹痛。心血管系统受抑制而致心跳缓慢,血压下降,此与毒蕈中毒症状相似故称毒蕈碱样有机磷农药中毒作用。

2.运动神经肌肉连接点胆碱能受体兴奋,表现肌肉纤维颤动或抽搐,晚期则见肌无力或麻痹。交感神经节前纤维和支配肾上腺髓质的交感神经胆碱能受体兴奋可见血压上升、心率加快、体温升高等症状,这与烟碱中毒的症状相似,称烟碱样作用。

3.中枢神经细胞触突间胆碱能受体兴奋,则产生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失调症状,中毒早期有头晕、头痛以后出现言语障碍、神志不清和阵发性抽搐等,有机磷中毒可因呼吸中枢麻痹而致死。

诊断检查:

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接触较大量有机磷杀虫剂的职业史,以自主神经、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系统症状为主的临床表现,给合血液胆碱酯酶活性的测定,参考作业环境的劳动卫生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在70%以下,尚无明显中毒的临床表现;

b) 有轻度的毒蕈碱样自主神经症状和(或)中枢神经系统症状,而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在70%以上。

5 诊断和分级标准

5.1 急性中毒

5.1.1 轻度中毒

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有机磷杀虫剂后,在24小时内出现较明显的毒蕈碱样自主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头晕、头痛、乏力、恶心、呕吐、多汗、胸闷、视物模糊、瞳孔缩小等。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50%—70%。

5.1.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出现肌束震颤等烟碱样表现。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50%。

5.1.3重度中毒

除上述胆碱能兴奋或危象的表现外,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度:

a) 肺水肿;

b) 昏迷;

c) 呼吸衰竭;

d) 脑水肿。

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以下。

5.2 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

在急性中毒后1~4天左右,胆碱能危象基本消失且意识清晰,出现肌无力为主的临床表现者。

5.2.1 轻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

具有下列肌无力表现之一者:

a)屈颈肌和四肢近端肌肉无力,腱反射可减弱;

b)部分脑神经支配的肌肉无力。

5.2.2 重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

在轻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基础上或直接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

a) 呼吸肌麻痹;

b) 双侧第Ⅸ对及第X对脑神经支配的肌肉麻痹造成上气道通气障碍者。

高频重复刺激周围神经的肌电图检查,可引出肌诱发电位波幅呈进行性递减。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多在30%以下。

5.3 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

在急性重度和中度中毒后2~4周左右,胆碱能症状消失,出现感觉、运动型多发性神经病。神经-肌电图检查显示神经源性损害。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可正常。

治疗方案: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急性中毒

a) 清除毒物

立即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脱去污染衣服,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头发、指(趾)甲;眼部受污染时,迅速用清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清洗。

b) 特效解毒剂

轻度中毒者可单用阿托品等抗胆碱药;中毒和重度中毒者,合用阿托品和胆碱酯酶复能剂(氯解磷定、碘解磷定等)。两药合并使用时,阿托品剂量应较单用时减少。

c)对症和支持治疗

处理原则同内科。中度和重度中度患者临床表现消失后仍应继续观察数天,并避免过早活动,防止病情突变。

6.1.2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

在治疗急性中毒的基础上,主要给予对症和支持治疗;重度呼吸困难者,及时建立人工气道、进行机械通气,同时积极防止并发症。

6.1.3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

治疗原则与神经科相同,可给予中、西医对症和支持治疗及运动功能的康复锻炼。

6.2 其他处理

6.2.1接触反应

应暂时调离有机磷作业1~2周,并复查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

6.2.2急性中毒和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

急性轻度和中度中度以及轻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治愈后,1~2个月内不宜接触有机磷杀虫剂;重度中毒和重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治愈后,3个月内不宜接触有机磷杀虫剂。

6.2.3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

应调离有机磷作业。根据恢复情况,安排工作或休息。如需进行致残鉴定,按GB/T16180-1996处理。

预防及预后:

预后

重症和延误治疗常至死亡。抢救成功的关键:

1.彻底清除呼吸道、胃肠道和皮肤上的毒物。预防有机磷农药中毒

2.解毒剂应足量应用,同时用胆碱酯酶复活剂。

3.严密观察和守护病儿,防止病情反复。

4.加强支持治疗。

5.注意心、肝和肾等重要脏器的保护危重者可用激素。

预防

1.加强农药的管理,建立规章制度,宣传农药的知识,要有专人保管,家中存放应妥善安置,教育家人尤其是儿童勿乱动。

2.禁止用剧毒类农药灭虱蚊、苍蝇,禁止向人体或衣物上喷洒。使用农药人员应穿长筒靴、长袖衣、戴帽子和口罩,用毕换去衣服,彻底清洗皮肤。

3.哺乳期妇女最好不接触农药。

4.禁用农药的包装袋放置粮食或衣物。

5.禁食被农药毒死的牲畜及家禽。

6.发现可疑病人应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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