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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之四氯化碳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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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二氯乙烷中毒主要由于短期内吸入高浓度1,2二氯乙烷蒸气引起,以神经系统、肝脏损害为特征。

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是由于短期内吸入高浓度二氯乙烷蒸气或偶因皮肤吸收后引起的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常伴有呼吸道刺激症状,可有肝、肾损害。二氯乙烷可用作脂肪、橡胶等溶剂;粮仓熏蒸剂,或制造氯乙烯等。可经呼吸道、皮肤、胃肠道吸收。吸入蒸气时,首先表现为粘膜刺激症,头痛、嗜睡等,重者发生肺水肿,意识障碍、抽搐等。一般人在0.3~0.6g/立方米空气下2~3小时可发生中毒;16.8g/立方米时则危及生命。口服二氯乙烷中毒以肝、胃病变为主。除个别重症病例没及时抢救而猝死,一般均可很快恢复健康,极少数重症中毒者可留有后遗症。

症状体征:

(一)观察对象

接触1,2-二氯乙烷后,出现头晕、头痛、烦燥、乏力等症,可伴有流泪、流涕、咽痛、咳嗽等粘膜刺激症状。

(二)轻度中毒

上述症状较重,患者有步态蹒跚、嗜睡、意识模糊、朦胧或一过性晕厥;尚可有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或有轻度肝、肾损害。

(三)重度中毒

中度至重度意识障碍,如出现谵妄状态、昏迷等;可伴有肝、肾损害。

诊断检查:

1.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四氯化碳职业史,较快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和(或)、肝、肾损害的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2.接触反应

接触四氯化碳后出现一过性的头晕、头痛、乏力,或伴有眼、上呼吸道粘膜等刺激症状者。

3.诊断及分级标准

3.1 轻度中毒

除头晕、头痛、乏力或眼、上呼吸道粘膜等刺激症状外,并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步态蹒跚或轻度意识障碍;

b)肝脏增大、压痛和轻度肝功能异常;

c)蛋白尿,或血尿和管型尿。

3.2 重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并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昏迷;

b)重度中毒性肝病;

c)重度中毒性肾病。

治疗方案:

1 治疗原则

1.1 立即脱离现场,按一般急救常规处理,并早期给氧。

2 中毒者应卧床休息,密切观察,给予高热量、高维生素及低脂饮食。

1.3 目前无特效解毒药,早期以积极防治神经系统、肝和肾损害等对症处理为主。

2 其他处理

2.1 轻度中毒者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2.2 重度中毒者治愈后视疾病恢复情况,酌情安排不接触毒物工作。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预防及预后:

1.1,2-二氯乙烷生产流程尽量保持密闭化,定期检修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发生。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2.进入意外泄漏地点或正在熏蒸的仓室内,必须戴好供氧面罩,穿防护衣和戴乳胶手套,离开毒物现场即应及时脱换。泄漏后或熏蒸后应注意足够时间的通风和墙壁、地面、物具的清扫工作。

3.使用本品时,应尽量做到低温操作,并加强局部通风排毒。沾染皮肤、粘膜应立即以酒精擦去后,再用清水反复冲洗干净。禁用本品洗手或洗工作服。

4.加强对本品的专门保管,标签应清楚,醒目,防止误用、误服。

5.对1,2-二氯乙烷作业工人,应一律作就业前体检。对神经精神系统及肝、肾器质性疾病患者,或有视网膜炎,全身性皮肤病者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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