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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之酚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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酚又称羟基苯、苯酚或石炭酸,为白色针状结晶,有令人不快的芳香气味。酚中毒指酚对皮肤和黏膜的强裂腐蚀,经皮肤黏膜吸收后分布到各组织,透入细胞引起的全身中毒症状。中毒初期表现为皮肤苍白、起皱、软化、疼痛;后转为红色、棕黑色,严重时坏死。皮肤接触面积较大时可引起急性中毒,出现头痛、眩晕、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酚溅入眼内,若未及时用水冲洗,可导致结膜、角膜灼伤甚至坏死。口服酚后可引起口腔、咽喉、胸骨烧灼感、剧烈腹痛、呕吐和腹泻。长期吸入低浓度酚可引起恶心、呕吐、食欲减退和腹泻等消化道症状。酚还可能引起过敏性皮炎和湿疹。

酚类制剂广泛用于公共卫生消毒,和兽医临床工作中,常见石炭酸、来苏地、愈创木酚、二甲苯等制剂。酚作为腐蚀剂和灭菌剂,可以消毒地面、犬舍、大食具,如果被犬舔食或人误食一定的量,会出现中毒症状。酚制剂能引起神经系统损害。与酚制剂接触的皮肤发红,有渗出。病犬精神不振、呕吐、强直性痉挛、麻痹。治疗时,应将局部皮肤用水洗净,然后用10%的乙醇冲洗受侵害部位的皮肤以中和酚,而后用浸油敷料包扎患部以进一步排除酚。治疗食入酚制剂而中毒者,可以洗胃,口服牛奶、鸡蛋清或活性炭;静脉给予利尿剂;肌肉注射异丙肾上腺素加强血液循环以抗休克。

症状体征:

短期接触酚后,出现头痛、头晕、恶心、乏力、烦躁不安等症状,可伴有一过性血压升高,并于脱离接触后短时间内(通常2日-3日)回复者。

诊断检查:

1.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有大量酚的职业接触史,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肾脏、心血管、血液等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急性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结果和职业卫生学资料,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2.接触反应

短期接触酚后,出现头痛、头晕、恶心、乏力、烦躁不安等症状,可伴有一过性血压升高,并于脱离接触后短时间内(通常2日-3日)回复者。

3.诊断及分级标准

3.1轻度中毒

除第四章的症状加重外,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b)c)d)

a)轻度意识障碍(GBZ76)

b)轻度中毒性肾病(GBZ79)

c)急性血管内溶血(GBZ75)

d)心电图显示ST-T轻度异常改变或轻度心律失常如频发过早搏动、室上性心动过速(GBZ74)

3.2 中度中毒

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中度意识障碍(GBZ76)或反复抽搐;

b)中度中毒性肾病(GBZ79);

c)心电图出现心肌缺血或较重的心律失常如心房颤动或扑动(GBZ74)

3.3重度中毒

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重度意识障碍(GBZ76);

b)重度中毒性肾病(GBZ79);

c)休克;

d)重度心律失常如心室颤动或扑动(GBZ74)。

治疗方案:

处理原则

1治疗原则

1.1创面处理

1.1.1迅速脱离现场,脱去污染衣物,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创面,同时使用侵过聚乙烯乙二醇(PEG400或PEG300)的棉球或浸过30%-50%酒精棉球擦洗创面至无酚为止((注意不能将患处浸泡于清洗液中)。

1.1.2可继续用4%-5%碳酸氢钠溶液湿敷创面。

1.2凡皮肤被酚灼伤后,不论面积大小,均需医学观察24小时-48小时。

1.3急性酚中毒处理

1.3.1血液净化治疗:主要采用血液透析或血液灌流,目的是尽早清除体内的酚,并有助于防治急性肾衰竭。

1.3.2积极给予对症支持处理,重点保护中枢神经,肾脏功能,防治血管内溶血,其原则与内科治疗相同。

2其他处理

急性酚中毒者治愈后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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