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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诊断流程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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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的诊断原则

法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综合分析:1.病人的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3.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等。这是职业病诊断的基本要素,任何职业病诊断都不得排除这三个因素。基于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的多样性、职业病的临床表现的复杂性,职业危害因素对每一个体产生的损害和程度不尽相同,以及临床表现的差异等,进行职业病诊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职业病诊断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第一章健康与职业病概述门资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确定的职业病诊断范围进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超出确定的诊断范围进行职业病诊断;

2.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因素依法进行综合分析后,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程序一般要经历四个阶段:

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简称“当事人”)提出诊断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作业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受理。对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3.调查取证。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除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外,必要时,诊断机构要深入现场,针对诊断中的疑点进行取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提供有关资料。同时,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 检查。

4.诊断。参加诊断的医师应当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对照受理或现场取证的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提出诊断意见。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要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共同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劳动者作出职业病诊断,必须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劳动者依据其诊断证明可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二、疑似职业病

(一)疑似职业病的涵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疑似职业病病人:

1.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

2.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

3.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

5.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末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

(二)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告知义务

掌握完整、真实的资料是明确诊断或作出正确诊断的基础。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为明确诊断,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明确职业接触史,从中获得可能与发病有关的职业接触史线索;

2.进行工作场所职业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病人临床表现与工作环境的关系;

3.住院观察。

(1)从体检中取得线索,在诊断不明情况下,作全身详细检查,从中发现线索;

(2)从实验室检查取得线索,进一步获取相关数据;

在为明确诊断而获取上述进一步的相关数据后,在作好疾病鉴别诊断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疾病的因果关系,以确定诊断。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及用人单位,不得拖延,保证疑似职业病病人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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