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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评办法

发表时间:2014-11-0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3〕4号),为确保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考评程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是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办)遴选确定率先开展安全发展城市试点创建工作,形成可供推广典型创建经验且对安全发展城市创建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城市。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评采取自评、申请、技术评估、考评验收、公示公告和授予称号进行。

一、自评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成立自评工作机构,按照《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基本规范》、《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核验收指标体系》要求以及本城市创建规划实施情况,对本城市创建工作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自评过程中,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二、申请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经批准且建设规划实施3年以上,经自评达到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核验收各项指标体系,可申请进行评估验收。申请城市需将申报材料上报按国务院安委办认可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

考评机构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基本规范》、《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核验收指标体系》进行初评、筛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城市材料上报国务院安委办。对于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城市,待其补充完善,重新提交考评机构。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申请评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评估申请书;

(二)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划;

(三)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自评报告;

(五)城市近三年年度安全生产状况统计分析报告;

以上材料需提供文本格式和电子格式各1份。

三、技术评估

国务院安委办收到申请城市的申请材料以及考评机构初审意见后,确定是否开展现场技术评估。经国务院安委办审定合格后,委托考评机构6个月内完成现场技术评估。

技术评估工作由考评机构组织的专家技术评估组完成,技术评估组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示范城市的工作汇报;

(二)评估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划实施情况;

(三)审核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指标完成情况;

(四)检查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

(五)开展现场考察;

(六)开展民意调查;

(七)形成并通报评估意见。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和信箱等相关信息。评估组的现场考察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评估组确定。

技术评估组在评估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示范城市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示范城市进行整改。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意见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考评验收

评估合格,或已按照评估组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示范城市,可向国务院安委办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相关附件。国务院安委办收到申请后于1个月内,组织对示范城市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示范城市,国务院安委办于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组由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区、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评估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开展现场考察;

(四)形成并通报考核验收意见。

五、公示公告

对通过考核验收、拟授予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单位,国务院安委办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局、示范城市政府等政府网站及中国安全生产报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接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等方式反映公示城市存在的问题。

六、授予称号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地区,按程序审议通过后,授予“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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