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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机电设备及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问题执法参考

发表时间:2014-05-0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有关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执法参考:检查企业时,(一)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查看其有无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制度。(二)检查其对维护、保养、检测的有关情况所作的记录和技术档案,记录的内容应符合制度要求,一般应当包括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结果,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必要时,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签字。(三)应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对其在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核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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