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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井下采掘作业探放水问题执法产考

发表时间:2014-05-0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井下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发现有出水征兆时;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应当探水前进。

执法参考:执法人员在检查时,(一)查阅矿山企业的图纸、地表和井下水文资料,掌握其地质水文情况。(二)检查其探放水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探水眼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和硬度等条件在设计方案中规定。(三)检查现场,通常钻孔直径应不大于75毫米,钻孔间距不大于3米,掘进距离和超前距离一般在20米左右,钻孔数目根据水文情况和岩石情况而定,一般不少于三个。对断面大、岩石不稳、水头高的巷道进行探水,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计划,探放水工作应由有经验的的人员按设计操作。探放水施工组织应全面、准确、具有针对性,并有具体应急措施包括对有毒有害气体和大量积水的控制排放等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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