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12-08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一、总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本制度进行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报告、事故统计、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等。
(四)组织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以上”包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的每起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A1)、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A2),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填报。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除了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向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填报事故统计信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7日内,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每月7日前,完成上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汇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个别事故信息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予以完善。
经查实的瞒报、漏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后24小时内,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进行填报。
(五)统计分类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和“其他事故”两类进行统计。
1.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统计。
2.从事运输、捕捞等生产经营活动,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以行业准入许可为准,按照“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进行统计。
3.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其他事故”统计。
4.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六)统计一般原则
1.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2.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
3.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4.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凡分承包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分承包单位统计;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凡未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单位的建设活动与分包合同不一致的,不管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都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同时,应在A1表中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及其所属行业。
5.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统计。
6.乙单位在甲单位中租赁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若乙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纳入乙单位统计;否则纳入甲单位统计。
7.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纳入使用单位统计。
8.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单位统计。
9.非正式雇佣人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志愿者等)、其他公务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居民、行人等由于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0.正式雇佣人员在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由于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1.各类景区、商场、宾馆、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造成的旅客、游客及顾客人身伤亡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2.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不具有施工资质、营业执照,但属于有组织的经营建设活动)承包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及拆除房屋过程中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3.生产经营单位存放在地面(或井下)(包括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建设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4.服刑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
1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
16.公立或私立医院、学校等机构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
17.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员伤亡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因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计入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统计范围,仅作为事故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
18.急性工业中毒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作为受伤事故的一种类型进行统计,其人数统计为重伤人数。
(七)报送时间
生产安全事故行业统计表(B1)、生产安全事故地区统计表(B2)为累计报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次月7日前(12月份报表,即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前)填报,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等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十)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