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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企业有哪些规定?

发表时间:2016-08-09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一)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确风险管控机制四项要求:一是列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二是列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三是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四是明确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强化了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置。一是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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