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03-14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一、开展时间
2016年6月。
二、监察对象
全国生产煤矿,重点检查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省区大型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是否进行生产能力公示;
(二)所有生产煤矿是否按照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
(三)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四)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五)煤矿未按全年276个生产作业天数重新确定生产能力且分解安排月度生产任务的;
(六)上级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行为;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对辖区内煤矿超能力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适时进行检查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制定专项监察方案,明确检查方法,对出现过超能力生产或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保证覆盖面,督促煤矿严格控制产量,防止超能力生产。各地监察方案请于5月25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检查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电子版于7月1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适时听取各地汇报。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联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
(三)各检查组要深入现场,采取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煤矿企业员工以及深入井下工作面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对查出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工作,提供相关证件、采掘作业计划、采掘图纸、下井作业人数、产量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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