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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部分条款修改意见的函 政法函〔2013〕46号

发表时间:2013-09-0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部分条款修改意见的函政法函〔2013〕46号

为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提高煤与瓦斯防突措施实施的能力、控制准确性和效果可靠性,结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规章同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64463156。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jzqyj@163.co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

2013年9月3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加删除线的为修订后删除内容)

修订草案内容

(加下划线的为增加或修改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六条 突出煤层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有突出危险的区域且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

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域,必须在该区域外的巷道或地面向该区域煤层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经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严禁突出煤层的任何采掘工作面以及到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的采掘工作面之间或与其他采掘工作面进行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有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及时判断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突出事故的发生及其可能波及范围的功能;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七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10天内应进行一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3个月进行一次逃生演习。

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二)突出矿井的区()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及培训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熟知防突基本知识和本岗位相关防突的规章制度。

(二)突出矿井的区()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突出矿井应设置至少2名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防突技术人员,设置至少1名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负责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人员。煤矿负责防突的职能部门、防突作业区(队)的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具有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突出矿井的突出预测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专职防突技术人员和突出预测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

(四)突出矿井的矿长、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本矿井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突出矿井工作经历。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并每两年复训一次

第三章  区域综合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  区域综合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四十条  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 突出矿井必须研究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更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

突出矿井的煤层首次作为保护层开采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四十三条  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

……

第四十三条 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该构造的延伸位置及其两侧一定范围的煤层为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位于大型断层的同一盘或大型褶曲的同一翼,且赋存条件、煤质、构造特征等相近的煤层区域)内,突出点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

……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第四十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应在合理进行采掘部署的基础上实施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井下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

对突出危险区可综合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按上述所列方式的顺序结合实际条件选取。

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三)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六)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第四十九条 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巷道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的距离,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三)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开采块段的全部回采区域煤层;

(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掘进前方的巷道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

当设计布置的钻孔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阶段实施区域防突措施。但每阶段都应能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15m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符合控制范围的要求;

(五)当采掘工作面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前方到突出危险区的距离不得小于20m

(六)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瓦斯钻孔应控制开采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范围内的煤层(均为法向距离);

(七)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有条件的矿井应采用钻孔深度和轨迹测定技术。

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十二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

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

 

第五十二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时,应首先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进行判断,达到了要求后再根据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

第五十五条  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

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

(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3个检验测试点;

(五)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第五十五条 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及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回采区域宽度未超过10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否则,应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3个检验测试点;

(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

当分阶段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揭煤工作面与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7m后的各阶段都必须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且每阶段布置的检验测试点不得少于3个。

自煤层顶板揭煤时或分阶段对实施的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至少增加一个位于巷道轮廓线下方的检验测试点;

(四)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瓦斯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瓦斯钻孔保持等距离,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第五节  区域验证

第五节  区域验证

第五十七条  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采用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二)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第五十七条 对石门揭煤区域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应分别采用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工作面首次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二)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等宜取较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四)应监测、分析煤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的动态变化,在瓦斯涌出异常的区域应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五)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采用物探技术超前探测前方地质构造,或者至少施工1个超前距不小于15m的钻孔探测前方地质构造、观察突出预兆。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

 

第六十五条 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仍应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穿过煤层并进入顶(底)板5m 以上,并且始终保持工作面四周有足够的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和前方的超前距。

揭煤巷道全部或部分在煤层中掘进期间,还应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连续进行区域验证,并且分别在位于巷道轮廓线上方和下方的煤层中至少增加一个区域验证钻孔。当验证有危险时应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 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工作面爆破或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第六章   

第六章   

第一百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一百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未达到要求,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实施的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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