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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稿(网上征求意见)

发表时间:2013-07-04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防治煤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稿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煤与瓦斯突出是最严重的煤矿灾害,由于影响因素多、机理复杂、防治技术要求高,因而其防治也最为困难。在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基础上修订完成,并于2009年发布实施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对于全国煤矿的防突工作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全国煤矿的防突技术体系更为完善,防突技术水平大幅度提升。

但随着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化;相关法规的相继出台;经过整顿、关闭、整合后,煤矿构成的变化;相关技术进一步发展等对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宏观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必要对《防突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原则

(一)进一步强化区域防突措施的作用。区域防突措施是防突的根本性措施,应该作为全国防突工作的主要措施。虽然考虑到受技术水平的限制,我国的区域防突技术还不能做到对突出煤层的全面、准确覆盖,因而,还需要在个别或局部区域用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进行补充,但加大区域防突措施作用的趋势必须进一步强化。与此同时加大对区域防突措施各项技术的研究,提高区域防突措施实施的能力和控制准确性、效果可靠性,使本规定的要求得到技术支撑。

(二)既反映技术发展,又考虑煤矿实际条件。新技术能够带动生产进步和安全面貌的改变。比如,当前煤矿信息化水平普遍提高,在突出的预测、安全防护手段等方面,就应充分利用好这一条件。而与此同时,在穿层钻孔施工方面的技术发展就不够快,面对区域防突的要求越来越高,应该从改变工艺过程的角度来实现区域防突的较高要求。

(三)进一步从严管理。技术和管理是实现防突的两个重要环节。再好的技术方法也需要人去实施,而实施中的效果就需要用管理的方式去保证。

三、几点说明:

1.时间:自网上发布日始1个月;

2.反馈意见请发至:wangtg@chinasafety.gov.cn

3.标注下划线的为修改部分。

附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科技装备司

2013年7月1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稿(网上征求意见)

 1.第六条 突出煤层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性防突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有突出危险的区域且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

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域,必须在该区域外的巷道向该区域煤层施工钻孔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经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2.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有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其采、掘工作面及相关区域布置的监测设备应能够及时判断突出的发生及其波及范围;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3.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及培训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熟知防突基本知识和本岗位相关防突的规章制度。

(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全面掌握、理解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和组织落实的标准。

(三)突出矿井应设置至少2名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防突技术人员,设置至少1名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负责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人员。煤矿负责防突的职能部门、防突作业区(队)的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具有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专职防突技术人员和防突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

(四)突出矿井的矿长、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本矿井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突出矿井工作经历。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

4.第四十条 经区域预测有突出危险的区域应首先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需要研究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更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5.第四十三条 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位于大型断层、褶曲的同一翼且赋存、煤质、构造特点等相近的煤层区域)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

……

6.第四十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应在合理调整采掘部署的基础上实施。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井下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

对突出危险区应当综合实施区域性防突措施,并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

7.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三)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

当设计布置的钻孔不易一次施工完成时,也可以分阶段实施区域防突措施。但每阶段都应能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15米之间的煤层内钻孔符合最小控制范围的要求;

(五)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六)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8.第五十二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时,应首先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进行判断,达到了要求后再根据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

9.第五十五条 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

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

(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当分阶段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揭煤工作面与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7m后的各阶段都必须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且每阶段布置的检验测试点不得少于3个。

当自煤层顶板揭煤时或分阶段对实施的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至少增加一个位于巷道轮廓线下方的检验测试点;

(四)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10.第五十七条 在对石门揭煤工作面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采用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应分别采用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工作面首次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二)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四)应监测、分析煤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的动态变化,在瓦斯涌出异常的区域应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五)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采用物探技术超前探测前方地质构造,或者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钻孔探测前方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11.第六十五条 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仍应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掘进至穿过顶(底)板2m 以上,并且始终保持工作面四周有足够的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和工作面前方的超前距。

揭煤巷道全部或部分在煤层中掘进期间,还应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连续进行区域验证,并且分别在位于巷道轮廓线上方和下方的煤层中至少增加一个区域验证钻孔。当验证有危险时应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2.第一百零三条 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工作面放炮或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13.第一百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实施的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加倍罚款。

两点说明:1.时间:自网上发布日始1个月;

2.反馈意见请发至:wangtg@china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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