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8-09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缺氧危险作业属于高危险作业,必须参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一、安全隔离措施
1. 当缺氧危险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输送有害介质的管阀,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正在作业、禁止开启”等警示标志。
2. 可以采取加插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有效切断物料源,阻止危险、有害介质进入作业场所。为了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不能采用水封堵管或加装阀门等代替,以防止管压升高失封或阀门关闭不严密、操作失误而致使隔离失效。
3.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二、切断电源措施
凡与作业有关联的机械动力装置电源,必须全部断开,可以采取卸除传动皮带、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开关或上锁等方法,杜绝在作业过程中启动机械动力装置,避免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因装置运行而减少作业空间,或对作业人员产生意外伤害。
三、取样分析及监测措施
1.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方可进入作业。在准确测定氧含量之前,严禁进入缺氧危险作业场所。
2.在作业进行过程中,也应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的变化,并随时采用相应的必要措施。在氧含量可能发生变化或可能产生危险、有害物质的作业中,应保持连续监测或保持必要的取样分析测定频次。
3.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按标准要求做到定期标定、维护,满足取样分析及监测所需要。
四、通风换气措施
1.在确定为缺氧危险作业的场所,必须采取充分有效的通风换气措施,使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9.5%以上。严禁用瓶装或管道输送的工业用氧强制吹扫换气。
2.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有害气体逸出时,应事先确定处理方法,防止作业人员边作业边受伤害。
3.若与作业场所相通的空间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对缺氧危险作业的相邻场所应提前告知,或预先停止其他作业,避免交叉作业。
五、照明及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在干燥环境,安全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或密闭容器内,安全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在可能存在易燃性介质的环境内,还应做好防爆措施,使用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电气装置。手持电动工具应有可靠接地,严防漏电现象发生。严禁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使用明火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