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1-10-28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1.2评价对象及范围
评价主要对该矿井的自然安全条件、矿井瓦斯、顶底板、提升运输、通风、供电、排水等生产系统、生产环节、地面生产系统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
1.3 评价的目的
依据《安全预评价导则》的要求,结合《XXX煤矿矿井设计》所选择的方案,辩识与分析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主要致因因素和易发场所、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评价主要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程度,以便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提出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措施,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生产效益。
1.4 评价依据
1.4.1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部 1996 年第 3 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1998 年第 10 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办字( 2001 ) 39 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技装字( 2002 ) 45 号文件,“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3 )第 5 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3 )第 6 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