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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部分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发表时间:2013-09-2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近期,省局接到一些安全评价机构申请资质范围增项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实名举报。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申请资质增项申报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今年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必须从严审查,现将今年安全评价机构增加申请业务范围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必须对申请增项机构的所有范围(原资质范围和新申请增加的业务范围)进行严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机构,推荐到资质审批部门核准增加范围。

二、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安评机构,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专职安全评价师是指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任职或工作),机构必须提供与安全评价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当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当前连续三个月(含当月)的四险缴纳清单;申报材料中必须提供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必须注册在本机构)、技术职称、学历证书等复印件,以及安全评价师简历。

2.提供今年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

3.办公场所面积与档案室面积的有效证明。

4.涉及机构资质所有业务范围的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

5.涉及机构资质所有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6.其他相关要求的证明和材料。

三、各市局负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查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严格审查,不放过任何疑点,主动与当地公安、社保等部门联系,寻求他们的配合和支持,申报材料审查见底无疑后,方可上报省局。

四、各申报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对上报材料认真检查、修改,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于10月20日前报市局。市局负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查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认真甄别申报材料,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于11月10日前报省局。

五、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在各级审查过程中发现有机构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处以暂停资质半年、三年内不予办理任何资质申报的处罚,并全省通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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